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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403万给女儿买房,女儿卖掉送男友282万;法院:全额退回,母亲出资购房为女

母亲403万给女儿买房,女儿卖掉送男友282万;法院:全额退回,母亲出资购房为女儿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财产与债权关系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案件背景: 李某作为母亲,出资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房产均登记在其女儿赵某名下。 赵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向母亲借款购买房产。 后来,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对外出售,并将出售所得中的282.4万元转账给前男友曹某。 双方还签订了《赠与协议》,赵某自愿将282.4万元赠与曹某,表现为无偿赠与行为。 随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李某的诉求,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赵某出具的欠条具有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的债权。 该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行为。 根据法律,债权人(李某)在债务人(赵某)进行“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有权行使撤销权,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赵某在尚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房产款无偿赠与第三方,属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无偿处分行为,法院支持李某的撤销请求。 司法启示: 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后,若子女“糊涂”将房产款无偿转让,债权人可以依据撤销权制度追回财产。 这一判决为类似家庭财产与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