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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苏某某,过年前顶风作案!行政拘留11天!

眼看就要过年

打工人心里盘算的都是赶紧做完这单

好揣着钱回家团圆

然而

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一男子

因一时侥幸

换来11日拘留

而这一切的根源

是一次违规动火作业……

案件回顾

2025年12月26日

苏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在苍南县望里镇祺临村室外堆垛旁

使用割炬进行切割作业引发火灾

造成涉事企业财产损失

现场无人员伤亡

且在动用明火作业前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据调查了解

起火原因为

苏某某在切割作业时掉落的火花

引发周边可燃物所致

苏某某的行为

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面对处罚结果,苏某某对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

苏某某

都怪自己安全意识太淡薄,总想着就一会儿功夫,不会出事。为了省点事、赶点工,把规矩全抛在脑后,现在想想真是后怕!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相关案例

2025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一厂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温州市永嘉县一养殖合作社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严某某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焊机进行电焊作业时掉落火花,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机器设备等物品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严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蓝浙浙提醒

一次次真实火灾敲响警钟

动火作业中任何一环的疏忽

都可能埋下致命的火种

安全不能靠运气

责任必须扛在肩上

动火作业风险极高

下面这几条安全要求

一定要记牢、守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