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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完自己的快递,顺手把别人的快递藏起来、扔上去、推倒走人。这不是孩子恶作剧,而是

取完自己的快递,顺手把别人的快递藏起来、扔上去、推倒走人。这不是孩子恶作剧,而是发生在江苏某快递驿站的一段真实监控画面,主角是一名看起来六七十岁的老人。 当天中午,一名老人独自走进小区附近的快递驿站。监控画面显示,他先在货架前停留了一会儿,目光在不同层的快递之间来回移动,似乎是在确认自己的包裹位置。随后,他弯腰、伸手,在下层货架里找到了自己的快递。 按常理,事情到这里本该结束。但老人在拿到自己的快递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离开。他回头朝驿站四周看了一眼,确认现场没有其他取件人,也没有工作人员注意到自己,随后做出了第一个异常举动。 他伸手将上层货架上的一件快递取下,放进了下层柜子靠里的位置。这个动作并不大,但明显改变了该快递原有的摆放状态。完成后,他再次环顾四周,发现依旧无人注意,随即又把注意力放在了另一件快递上。 监控中可以看到,他快速将下层的一件快递抬起,直接扔到了柜子的顶部。由于位置较高,该快递被遮挡住,正常取件人很难第一时间发现。整个过程,老人动作娴熟,节奏很快,像是刻意避免被人发现。 完成这些操作后,他拿着自己的快递朝门口走去。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但就在即将离开驿站时,门口竖放的一件大件快递引起了他的注意。他再次停下脚步,回头观察周围环境,在确认无人关注后,伸手将该大件快递推倒在地,随后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驿站工作人员在整理货架时发现多件快递位置异常,有的被藏到深处,有的被放置在不合理的位置,还有一件大件快递倒在地上。通过调取监控,整个过程被完整记录下来,时间线、动作细节都十分清楚。 从法律角度看,这并非简单的“添乱”行为。快递一旦进入驿站,在签收前仍属于收件人财产,同时也处于驿站的管理控制之下。任何人未经允许,故意改变快递位置、抛掷、推倒,导致他人取件受阻甚至物品受损,都可能构成对公私财物的侵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损毁”,并不以完全毁坏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财物使用受限、价值贬损或管理秩序被破坏,即可纳入调整范围。 结合本案情形,老人并非无意碰倒快递,而是多次、连续实施改变他人快递状态的行为,且每一步都伴随着刻意观察、确认无人注意的动作,这在法律评价中,往往会被视为具有明确主观故意。如果因此导致快递损坏、丢失,相关责任并不会因为年龄而自动免除。 在民事层面,如果快递因此遗失或损毁,收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驿站方面若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一般不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也是实践中常被讨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行为在现实中并非个案。有的发生在快递驿站,有的出现在共享空间、公共设施内。行为人并未直接获利,但通过制造他人不便获得心理满足,这类“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往往被低估其法律后果。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快递驿站之所以能够高效运转,依赖的是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规则意识。一旦有人刻意破坏,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让其他普通取件人承担额外时间和精力损失。 在这起事件中,监控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正因为全程留痕,行为人的每一个动作都无法被轻描淡写为“不小心”或“误碰”。这对类似行为,也起到了明确的警示作用。 法律并不区分行为人的身份标签,只评判行为本身是否越界。取走自己的快递,是权利;随意处置他人的快递,是越界。当公共空间里的“小动作”被一一记录,真正被放大的,往往不是行为本身的力度,而是对规则的轻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