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一家三口去汤泉放松,泡完澡后,在电玩室休息。丈夫睡醒出去透了口气,回来时发现旁边多了个二十岁出头的小伙子,正盯着他老婆看。丈夫随口问了句有事吗?对方低头不语。妻子悄悄说,小伙趁她闭目养神,两次伸手碰她的脚!她气得踹了一脚,对方又来第二次。忍无可忍,她直接报了警,委屈地说:他摸了我的脚,我踹他,他居然又碰! 1月31号晚上九点多,刘先生一家三口乐呵呵地溜达到汤泉店,就图个全家松快。 他花了一千二,不为别的,就想舒舒服服泡个澡,再美美睡上一觉。 两人带着娃,在池子里泡得浑身舒坦,等出来一看表,都快凌晨一点了。 一家子穿戴整齐,去餐厅填了填肚子,本来想着吃完就能找个地儿补个觉。 结果一打听,好家伙,人满为患,休息室早就被抢光了,根本没地儿落脚。 刘先生一家拖着疲惫的身子到处转悠,最后实在没辙,只能上了二楼,找到了那个电玩室。 大概三十多平,中间用木板搭了个三十公分高的台子,光秃秃的啥都没有,连个枕头被子都没铺。 虽然,室内摆了三台电视,说是累了能躺下休息,但这哪是给人休息的地方啊。 当晚,屋里零星歇着五六个人。刘先生累得够呛,脑袋一沾“床”就睡沉了。 老婆孩子挨着他在木板上躺下,没一会儿也跟着睡熟了。 刘先生一睁眼,好家伙,都早上六点了。睡意顿时没了,他爬起来到大厅转了转。 没过多久,早上七点多,手机突然响了,是老婆打来的,听语气特别着急,让他赶紧回去。 刘先生心里一紧,三步并作两步,火速奔回了电玩室。 他冲进电玩室一看,好家伙,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正站在老婆旁边。 刘先生立马冲上去质问:“你干啥呢?”对方就跟个哑巴似的,问啥都不吭声,眼神躲躲闪闪的。 没过多久,孩子醒了,一家三口赶紧起身回到了大厅。 这下老婆才压低声音,把刚才的糟心事说了出来:那小伙子趁她睡着,竟然把手伸进了被窝,对她动手动脚。 事发当天,清晨六点五十分,天蒙蒙亮,妻子还将醒未醒的朦胧里,忽然觉得脚边掠过一丝异样,有人轻轻碰了她的脚。 起初她以为只是旁人翻身时无意擦过,便下意识地轻轻蹬了一下脚,想提醒对方注意。 可没想到,触感竟又一次袭来,依旧是冲着她的脚,带着一种说不清的刻意。 这一下,她彻底惊醒,全身一僵,寒意从脚底直冲后背。 被刻意触碰的感觉让她头皮发麻,心里翻涌着恶心与恐惧,既慌乱又无助。 她强压着情绪,悄悄掏出手机拨通了丈夫刘先生的号码。 刘先生赶回来时,男子居然还坐在原地,神情如常,仿佛一切与他无关。 刘先生当面质问,对方却一言不发,只低着头,态度冷漠得令人恼火。 妻子担心在休息区吵起来会吓到孩子,只能咬着牙忍着,走到大厅才终于忍不住,把事情原原本本告诉了丈夫。 刘先生一听,转身就要回去理论。男子仍坐在原位,被追问时才含糊其辞:“可能……是腿不小心碰到了吧。” 刘先生坚持调监控查证,可前台人员却一口回绝:“监控不能看,规定如此。” 刘先生气得脸色涨红,无计可施。最终,妻子在颤抖中拨打了报警电话。 没过多久,民警抵达现场。警方介入后,监控终于被调取,画面还原了事发经过,涉事男子随即被控制。 可最让刘先生心寒的,是事发后洗浴店的态度。从报警、做笔录,直到他们离开,店里竟无一人出面安抚、解释,更别提一句道歉。 目前,警方已以“猥亵”正式立案调查。 事后,刘先生越想越气,决定联系媒体寻求公道。 记者前往该洗浴中心实地探访,发现店内张贴的告示明确写着:凌晨2点至6点过夜需加收30元,并登记身份证件。 但刘先生购买的是包含过夜服务的套票,本不应额外收费,也正因如此,他们并未进行重复登记。 当记者试图了解情况时,一工作人员态度强硬:“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想知道请去派出所问。” 花钱买服务,换来的是妻子身心受创,而店方却如此推诿、冷漠。 刘先生对此也无法理解,顾客在你们店里遭遇侵犯,连一句“对不起”都那么难吗? 事件曝光后,有人质疑:只碰了一下脚,这就叫猥亵?休息区那么小,几个人挤着,翻身时碰到手脚太常见了,总不能每次都要报警吧?是不是太敏感了?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其中明确指出:对于猥亵他人行为,情节恶劣,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陌生男子在对方已经用脚蹬开示警后,再次故意触碰,排除了无意间碰到的可能,足以认定主观上的故意,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猥亵。 所以,警方立案处理是完全没问题的。 另外,洗浴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合理管理休息区域、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合调查、以及及时处置纠纷等。 店家不仅没按规定登记、收过夜费却允许客人过夜,在刘先生要求调取监控时还遭到工作人员拒绝,事后也未道歉。 也正因此,洗浴店应对刘先生妻子所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偿。 对于此事,元芳,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