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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几张彩票而已?检察官:盗窃数额得这么算

近日,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某

因屡次盗窃彩票店的刮刮乐,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5年7月,李某某在某超市闲逛时,偶然瞥见收银台附近堆放着大量即开型福利彩票。刹那间,贪念涌上心头,他趁着收银台老板忙碌无暇顾及,顺手“抓”了一把彩票塞进口袋。回到家后,李某某迫不及待地刮开彩票,没想到其中一张“刮刮乐”竟然中了1000元大奖!兴奋不已的他,赶忙前往其他福利彩票网点兑奖。

图片由AI生成

尝到“零成本博好运”的甜头后,李某某的贪欲愈发膨胀。此后,他故技重施,多次以同样的手段盗窃彩票。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在第五次实施偷盗时被老板发现,随后报警。经调查,这段时间内李某某盗取的彩票价值累计达6000元,兑奖总额更是高达4915元,盗窃彩票价值与兑奖所得相加,共计10915元。案发后,李某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4915元。

2026年1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释法

很多人可能存在误区:彩票未刮开时价值不高,偷几张试试运气不算大事?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彩票应认定为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中的即开型彩票为固定奖金制,各项中奖金额在印刷完成时就已明确,刮开即知收益,其财产价值不仅包含票面本身的金额,还要涵盖内置的奖金收益。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内的彩票并兑奖,主观上明知彩票可能中奖并积极追求该收益,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兑现了财产价值,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更关键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需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这意味着,李某某兑奖所得的金额,会全额计入盗窃总额,中奖越多,量刑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