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应该上征信!重庆,一女子喜欢漂流,曾横渡琼州海峡,她去长江漂流溺亡,1个月后尸体才被发现,家人愤怒的把女子同伴告了,索赔近100万,认为同伴是漂流的提议人,邀约者,组织者,应该为女子的死亡负责。同伴大呼冤枉,案子经过2审,最后的判决出乎意料! 出事的是一位重庆本地的漂流爱好者,平时活跃在户外圈子,还是某个漂流微信群的群主,经验丰富,平常就喜欢在江里训练。 她曾横渡过琼州海峡,在圈子里有点名气,对漂流极为热爱,组织活动也是常事,群公告里还写着漂流是自愿参加,意外风险自担。 2024年7月,长江和嘉陵江水位暴涨,重庆进入汛期,群里有人贴出了提醒,说现在江里水流太急,不宜漂流。 她在群里看见了提醒,并没有当回事,直接回复说自己没被拉起来就不会停下。 第二天一早,她和一名老搭档的群友相约,还是去了长江。 江上的浪涌比想象中要大,下水没多久,水势迅猛,两人很快就被冲散。 华姓同伴见情况不妙,自身也快支撑不住,只能先游上岸。 上岸后,她马上发了消息询问,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只能报警求助。 警察连夜组织搜救,整整找了一个多月,才在下游找到她的尸体。 事发之后,死者家属强烈不满,认为是同伴带她下水,也是参与者,就应该为事故负责。 随后递出诉状,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接近100万元。 对方当庭声明,自己不过是按刘女士的邀请一道去漂流,不是主办人,双方过往也经常搭伴漂流,这次并没有特殊安排。 一审法院调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也查了微信群内容,初步认定这次活动没有组织者,也无对等合同关系。 再从行为上看,在事发后,同伴已经及时报警,并未拖延时间,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成年人自愿参与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除非同伴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伤害,否则不应被要求负担其他参与人的损失。 法院认为,刘女士身为经验老道的漂流爱好者,应清楚风险责任,自行决策下水,后果只能自负。 法院最终判决同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刘家不满又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再次确认同伴已尽到合理义务,活动不构成组织关系,家属的认定无法成立。 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起大量讨论,有人觉得情理不通,谁活着就活该负责。 也有人拍手叫好,说法律不能沦为感情工具,成年人做事要自己担责,高风险爱好不能事后撒赖。 更有人调侃,这样下来,是不是以后走路结伴都要签免责协议,游泳下水还得互保呢。 案件的争议点,就是一场自愿参与的活动出事后,是否能将生者自动划为责任方。 但法院裁定很明确,没有实际的组织行为,没有超出常理的过错,就不能强行贴标签让人赔偿。 在整个案件中,从下水到出事到最终寻回遗体,同伴的行为都属正常,没有规避义务,更无任何恶意。 这场意外带来的教训,非常直接。 户外活动有风险,尤其是水上项目,遇上天气突变或水情复杂,就连经验丰富的人也未必能保全自身。 无论是友情邀约,还是社群搭伴,只要没有明确的组织职责,就不该把责任任意转嫁。 事后悲痛可以理解,但用悲痛去推翻事实和责任边界,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这场案件最终的落点,就是让所有人都清楚一点:成年人的决定,要用成年人的标准承担后果。 生命宝贵,挑战自然也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出了事不是谁还活着就谁来赔。生活中所有的热爱,背后也包含了风险的账单,该由谁承担,从一开始就写在选择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