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原本欢乐的聚会,却因过量饮酒,酿成了悲剧。2023年12月14日,27岁的朱某丙与堂哥朱某等11人相约在昆明的一家餐馆聚餐。当晚,大家围坐一桌,推杯换盏,气氛热烈。席间,众人共饮了约3500毫升白酒,欢声笑语中,没人预料到悲剧即将降临。朱某丙酒量不佳,饮酒过量,意识逐渐模糊。堂哥朱某见状,安排李某丁开车送他去酒店休息,可朱某丙拒绝入住。无奈之下,朱某只好让李某丁带他前往酒吧与大家会合。

到达酒吧停车场后,朱某丙一直躺在车后座,李某丁仅将车窗留了条缝隙便离开,近两小时内无人照看。直到凌晨1点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时,朱某让他查看朱某丙的情况。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时,发现朱某丙已不省人事,怎么叫都叫不醒。李某丁急忙上楼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楼,朱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让左某下楼。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然而,一切都为时已晚,朱某丙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61.34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的数倍,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
事发后,朱某丙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难以接受儿子突然离世的事实,认为同桌聚餐者未尽到照顾义务。在与其他聚餐者协商无果后,2025年1月,朱某丙的父母将当天参与聚餐的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1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7万余元。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细致审理。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虽为社交行为,但

共饮者之间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却未能控制饮酒量,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熊某、杜某等8人在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所以这8人不构成侵权。
然而,堂哥朱某、表弟左某及李某丁3人作为朱某丙的共餐(共饮)者及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均负有对朱某丙进行照看及救助的义务。但在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至李某丁第一次前往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的时间内,3人均未查看过朱某丙,朱某丙实际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以致李某丁查看时,朱某丙身体已明显异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的行为延误了抢救朱某丙的时机,应认定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其行为与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朱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比其他人更重的看护义务。综合考虑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左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由李某丁承担6%的赔偿责任。经认定,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9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8万余元(已经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左某赔偿5.9万余元(已经赔偿820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李某丁赔偿5.9万余元 。
此案件一经公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少人认为,这给所有参与聚餐饮酒的人敲响了警钟。在聚会饮酒时,每个人都应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同时,同桌共饮者也需相互关照,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