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送修维修期间产生的打车、租车等替代性交通费用能否索赔?近日,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6月10日,张某驾驶轿车,在芜湖市鸠江区某交叉口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发当天,李某将其车辆送往汽修店进行维修。10天后,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并交付李某。
虽然张某负责维修好车辆,但李某认为对方应该支付其车辆在维修期间的打车、租车等替代性交通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赔替代性交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其车辆因事故受损,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必然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张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替代性交通费用金额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应加重侵权人的不合理负担。法院综合考虑到李某案涉车辆的维修时间、工作地点与住处距离、车辆维修期间出行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作出判决,张某赔偿按照每日50元计算,共计500元。
法官提醒称,当事人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时,应保留好租车合同、发票、打车行程单等完整证据,选择与受损车辆价值、出行需求匹配的替代方式,避免因租赁高档车辆或超出维修期间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