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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托人递话求谅解书, 小姑娘家长拒绝; 只求家长签字。 家长不同意,理由是:

打人者托人递话求谅解书, 小姑娘家长拒绝; 只求家长签字。 家长不同意,理由是:不签字,不同意轻判。 说实话,我得给这位家长鼓掌! 现在这社会,太多人把“赔钱了事”当成潜规则了。好像只要掏够钱,再流几滴鳄鱼的眼泪,受害者就必须得大度、得原谅。不原谅?那就是你不懂事,是你“得理不饶人”。 可这位家长清醒得很——赔偿是赔偿,谅解是谅解,这是两码事。孩子挨了打,身体受了伤,该赔的一分不能少,但这不等于我必须出具那张能让你减刑的“通行证”。凭什么呢?凭什么伤害可以被明码标价? 网友说得好,恶性伤人不该因为道歉就轻判。如果只要肯赔钱就能免于实刑,那法律到底是在保护弱者,还是在给有钱人递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