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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海,一男子和好友刚喝完酒,由代驾送到好友工作室附近,车就停在这儿。好友劝他

浙江宁海,一男子和好友刚喝完酒,由代驾送到好友工作室附近,车就停在这儿。好友劝他:“别开了,睡车里或者工作室都行。”男子应了声“好”,两人分开。几分钟后,监控拍下男子独自驾车离开。又过几分钟,好友不放心,拨去电话,但男子的车没停。几分钟后,这辆车以102码的速度撞上路杆,瞬间起火。男子当场死亡,血液酒精含量177mg/100ml。朋友一场,劝了,电话也追了,人还是没了。事后,男子家人把好友告上法庭索赔。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4月9日的晚上,张某和几个朋友,其中包括陈某,聚在一起喝酒唱歌。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来挺高兴一事儿,一直喝到了第二天,也就是4月10日的凌晨,这场聚会才散场。   散场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安全意识还是有的。   张某自己开了车来,但喝了酒肯定不能再开。   于是,他坐上了朋友陈某叫的代驾开的车。   凌晨2点59分左右,代驾把车开到了陈某的工作室附近,张某和陈某俩人就在这里下了车。   凌晨三点,街上冷冷清清,两个带着醉意的人站在路边,聊着接下来去哪儿。   陈某知道张某喝了酒,状态肯定不适合开车,所以就劝他,千万别动车。   陈某还给向张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要么你就睡我车里,要么就去我工作室里凑合一晚,总之别动车。   张某当时也答应了,说“好的”。   听到朋友应承下来,陈某也就稍微放了点心。   之后,俩人分开,各走各路。   监控显示,就在两人分开后仅仅4分钟,也就是凌晨3点03分,张某独自一人,驾驶着他的汽车,驶离了那个区域。   这边陈某呢,似乎心里还是不踏实。3点06分,他给张某打了个电话。   根据后来的通话记录,这个电话通了,时长18秒。   根据陈某的陈述,他这通电话依然是劝说,再次提醒张某千万别开车,还是建议他去自己车里或者工作室里睡觉。   仅仅6分钟后,也就是3点12分,张某驾驶的汽车,在一条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上,以大约102公里/小时的速度,猛地撞上了路口的警示桩和道路指示牌T型杆。   撞击非常剧烈,车辆瞬间起火自燃,而车内的张某,在这场惨烈的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后检测显示,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这已经是严重醉驾的标准了。   张某的家人悲痛欲绝,认为,是陈某等人叫张某出去喝酒,喝完后又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没有安全把他送到家,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为张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面对张某家人的指控。   陈某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他认为,其已经反复劝阻了,该做的都已经做了,而对张某后来自己驾车离开的行为,确实不知情。张某是成年人,趁其不注意自己开车走了,这怎么能怪我呢?我的一番好意,最后反而要背上巨额赔偿,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共同饮酒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法律不干涉朋友间的正常社交。   但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参与者之间对彼此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合理的照顾及注意义务。   简单来说,因为大家在一起喝酒,导致彼此可能处于一种因醉酒而增加的、超出正常情况的危险之中。   那么,每一个参与者都因这个“先行行为(一起喝酒)”,而产生了一个后续的“作为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同伴因醉酒而陷入危险或遭受损害。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这属于严重醉酒。   这种状态下,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显著降低。   陈某虽然履行了口头提醒义务,包括分开前的建议和分开后的电话。但这只是第一步。   而正因为陈某明知张某严重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下车后短时间内可能接触到车辆。   在这种具体情境下,陈某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   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进一步采取了其他合理措施阻止张某醉酒驾车行为。   认为,陈某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对张某的死亡需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保护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醉驾、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是造成这场悲剧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负主要责任。   基于此,法院酌定陈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判决赔偿95898.5元。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给哥乐一个
给哥乐一个 2
2026-02-28 23:06
这这这这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