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恶人先告状!”江苏,男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将一名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外卖

“恶人先告状!”江苏,男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将一名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外卖员撞倒后,没有停车,而是驾车逃跑。途径现场的另一名外卖员恰巧看见这一幕,当即驾车追赶男子,被撞倒的外卖员也爬起来驾车一同追赶男子,男子见状想甩开两名外卖员,遂从非机动车道左拐进入机动车道,结果不慎侧翻跌倒受伤,致9级伤残。事后,交警认定第一次事故,男子负全责,第二次,男子与2名外卖员三方负同等责任。事后,男子向2名外卖员以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要10万元赔偿。法院判决亮了! 据悉,2024年的一天,外卖员李某骑着电动二轮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像往常一样给客户送餐时,“砰”的一声被王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 膝盖擦破了皮,手里的餐品也撒了一地。李某刚想抬头跟王某理论,结果却看到王某车都没停一下,一溜烟就跑了。 李某顿时懵了! 就在这时,另一位路过的外卖员张某恰巧看见了这一幕,也没多想,便朝王某追了上去,一边追一边喊:“你站住!撞了人怎么能跑?赶紧停下来处理!” “哪有撞了人就跑的道理!”反应过来的李某,顿时也来了气,忍着膝盖的疼痛起身、扶起电动车,便也朝王某追了上去。 王某因是逃逸本就有点慌,看到张某和李某都追着自己不放,顿时更加慌了,也不顾什么交通规则、什么安全问题,直接从非机动车道到拐到机动车道上,欲借此甩开张某、李某二人。 哪曾想,因为车速太快、转弯太急,电动车一下子就失去了平衡,“哐当”一声侧翻在地,自己也重重摔了下去。 李某和张某见状赶紧停下车,虽然心里还有气,但见王某摔得不轻,也没有不管王某,不仅立马就报了警,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随后,交警赶到后,了解情况的同时,将王某送医治疗。 再之后,王某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过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 交警也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认为第一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王某负全部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王某、李某、张某三方负同等责任。 随后王某便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李某与张某以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李某与张某以及二人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赔偿。 法庭上,面对李某喊冤,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王某撞了自己后跑了,自己追赶王某是天经地义!自己追赶王某过程中没有碰到王某,王某之所以受伤,是“做贼心虚”,违规变道所致,与自己无关。 张某觉得自己更冤,认为自己只是看不惯王某的行为,好心帮李某追赶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同样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与张某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同样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认定。 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李某与张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王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直接就决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像本案这样三方同等责任,就是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不过,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本案撞人、逃逸、追赶、侧翻一系列连续的整体事件,不能简单依据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看到王某将李某撞倒、逃逸,出于正义提醒、追赶王某,李某被王某撞倒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赶王某,一个是见义勇为,一个是自力救济,均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或者过失,且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王某侧翻受伤的根本原因还是王某本人肇事逃逸、违规变道所致。 同时,就算没有李某和张某追赶,王某慌不择路、违规驾驶的行为,也很容易引发事故,所以李某与张某的追赶,和王某的受伤之间,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同时判决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王某个人承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