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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中老师上晚自习时,让5名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站在教室后排补作业,什么时间补

安徽,高中老师上晚自习时,让5名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站在教室后排补作业,什么时间补完就什么时间回自己的座位。怎料,一名男生觉得丢了面子,就是不补,一连站了近3个小时,直到放学回家,而一到家,竟从自家二楼的阳台跳了下去。虽然男生生命没有大碍,但也落下残疾!男生家长难以释怀,认为正是学校的教育方式不当,要求学校赔偿,但学校认为自身的教育没有任何问题,男生纯属是自伤自残,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16岁男生小孙系某职高旅游班学生。 事发当天在上晚自习时,因没有交作业,和其他4名同学被老师罚站到教室最后一排补作业。 期间,有人站着补作业,有人蹲着补作业,还有人趁老师离开教室,课没上完就溜了。 而小孙既没有补作业,也没有开溜,只是在课间休息时,坐在地上休息会儿,等上课了便又立即站起来,直到3节晚自习结束,这才离开教室回家。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孙回到家后面色难看,小孙的母亲问了一嘴,小孙说了一句“被老师体罚了”,而后就直奔自家二楼的阳台,跳了下去。 小孙的母亲见状吓坏了,连忙下楼查看,并拨打了120将小孙送医抢救。 万幸的是,小孙生命无碍,但是不幸的是,小孙左足第3、4、5跖骨远端骨折,腰椎L2/3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事后,小孙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正是学校的长时间的罚站,导致青春逆反期小孙跳楼致残,要求学校赔偿,未果后,携小孙一纸诉状将学校及承担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等等共计17万余元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面对小孙一方的控诉,学校拒绝承担责任,辩称: 第一、小孙未完成作业,老师要求其站着完成作业,并无过错。 第二、小孙始终没有做作业,期间有时站,也有时坐,非常自由,放学时,也是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离开教室。 小孙作为高中生,已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辨别能力,应当对跳楼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其故意地从自家的楼上跳下去的行为,纯属自伤自残应由自己承担。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三、退一步说,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即便学校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事发时,学校先后给小孙垫付了1.6万元医疗费,小孙理应当返还给学校等等。 保险公司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小孙是在家中自己坠楼,不属于保险事故覆盖范围等等。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系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采取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教育惩戒措施,对学生实施该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等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小孙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应属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按照规定,老师可以采取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的方式进行惩戒,如果小孙依旧没有完成作业还可以告知家长,甚至启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对其进行包括心理辅导等措施;但老师在事发当日晚上整晚上课期间均采取教室内站立三节多课近3个小时的方式惩戒小孙,惩戒过程中也未关注过小孙及其情绪状况,惩戒后未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或进行相关帮扶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 且小孙是在学校被老师长时间罚站惩戒到家后即采取自残的极端方式与被老师长时间罚站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综上,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认为,事发时小孙虽年满16周岁,但仍属未成年人;小孙虽在学校进行学习教育,小孙的父母作为小孙的监护人,但仍有教育、保护小孙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小孙被学校惩戒后回家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正确心理疏导、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小孙跳楼致残,亦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学校承担40%的责任为宜,考虑到学校购买了保险,事先垫付了1.6万元医疗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限期代学校赔偿小孙8万余元损失,另支付给学校1.6万元垫付款。 这事你怎么看?(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