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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7岁男生在酒吧玩耍时,碰到一名比自己大6岁的女子,对方不仅与其发生了关系

四川,17岁男生在酒吧玩耍时,碰到一名比自己大6岁的女子,对方不仅与其发生了关系,还给了其100元红包。没过多久,女子又连续2次与男生相约发生了关系,并且每次也都给男生50元红包。可男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又过了没多久,女子再次联系男生,但却声称自己宫外孕,不仅流产了还切除了输卵管,要求男生赔偿。遭拒后,先是报警,而后又将男生告上法庭向男生索赔12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12月9日晚,时年17岁的男生张某在一酒吧玩耍时,与23岁在酒吧串台喝酒的何某结识。 两人聊得比较投缘,期间互加了微信。 次日凌晨,何某将张某带回自己家,并与张某发生了关系。 相处过程中,张某告知了何某自己还是学生,才17岁。 12月10日下午张某从何某家离开,何某发给张某一个100元红包,作为张某的路费。 2023年12月12日凌晨,何某发给张某一个微信红包,让张某打车来自己家中,又再次与张某发生了关系。 这次,在张某离开时,何某同样给张某发了个红包,50元,作为张某的路费。 2024年1月2日凌晨,何某又联系了张某,并发给张某50元微信红包,让张某打车到其住处,并再次与张某发生了关系。 随后,何某便没有在联系张某,直到当月底,突然又联系张某,声称自己宫外孕流产并且切除了输卵管,要求张某负责,赔偿10万元医疗费,并再支付给自己一笔补偿。 张某一听顿时懵了,便拒绝了何某,怎料,何某并没有放过张某,先是报警,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自己12余万元损失。 法庭上,何某声称与张某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张某一直花自己的钱,导致自己宫外孕后,却一直置之不理。 面对何某的控诉,张某喊冤,声称与当时自己还没有成年,也没有和何某恋爱。讲述了事情的经过,称是被何某勾引,还称:第一、与张某发生关系时都做了安全措施,何某的职业就是酒吧陪酒,何某与自己认识几个小时,便将自己带回家中与自己发生关系非常随意性,不排除期间与其他人发生关系。 第二、整个事件过程中,自己根本无任何过错,反而是长期遭受何某的威胁恐吓,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并且多次自杀,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等等。 法院判了! 除了前述事实,法院另查明,2024年1月24日,何某因宫外孕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2024年1月24日07:45-8:30在气管插管全麻下对何某行“脐单孔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何某住院5天后于2024年1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壹月,注意营养”。鉴定机构出具司法意见,认定何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何某支付了1200元鉴定费。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侵害了何某的健康权。 认为,首先,何某与张某之间并未形成恋爱关系,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何某与张某在酒吧认识,次日凌晨双方便发生了关系,此后,双方并未建立恋爱关系,何某此后都是在凌晨时发微信红包作为路费,让张某打车到其住处发生关系,张某离开时,何某又发红包作为路费。何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平时还存在其他交往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固定的稳定的男女朋友之间的恋爱关系。 其次,何某的怀孕,不能证明与张某存在必然关系。何某与张某并未形成紧密的同居关系,平时双方并无来往,在两个月时期内,双方并未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相互忠诚的义务。何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宫外怀孕即系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所致。 再次,何某的宫外怀孕,不能归咎于他人。何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性行为负责。何某有选择性对象的权利,但性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无论怀孕是自身希望或是意外,何某对此应当有清醒认识。 最后,本案并不存在侵权事实,怀孕并不是因侵权行为产生,产生宫外孕的后果也非因侵权造成。 综上,法院认为何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因宫外孕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