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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两空!”江苏,女主播与已婚大哥发生不正当关系,结果被大哥的妻子发现。大哥的

“人财两空!”江苏,女主播与已婚大哥发生不正当关系,结果被大哥的妻子发现。大哥的妻子不仅将女主播,还连带将大哥本人以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归还全部打赏款,并确认全部归自己个人所有!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于某系一名平台女主播,平日里主要靠直播互动、粉丝打赏赚钱。 为了能多挣点钱,于某经常钻平台的空子,着装暴露、时不时还会做一些挑逗粉丝的动作,来吸引粉丝关注。 2018年4月,钱某刷短视频时,无意进入了于某的直播间,被于某吸引,关注了于某,并给于某打赏了一些钱。 而后,钱某便一发不可收拾,经常观看于某的直播,并为于某打赏,俨然成了于某的大哥! 2018年8月,于某为了维护与钱某之间的关系,主动添加了钱某的微信并与钱某奔现、发生了关系。 随后,于某虽然在与钱某交往期间,得知钱某已经有家室,不过并没有在意,依旧与钱某保持不正当关系。 都说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钱某与于某的地下关系,最终还是钱某的妻子发现。 钱某的妻子,难以释怀,与钱某大吵一架后,找到于某要求于某还钱,因于某拒绝,又了解到钱某打赏的所有款项,于某能获得40%,剩下的60%则归平台所有。 钱某的妻子随后一纸诉状将于某、钱某以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于某与平台归还钱某的全部打赏款,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归还的打赏款归自己个人所有。 法院这样判! 夫妻一方打赏给主播的钱,另一方能不能向主播或者平台索回?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打赏认定为特殊的消费行为,而非单纯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打赏给主播的钱,另一方是不能向主播或者平台索回的。 不过《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主播在明知粉丝已婚的情况下,与已婚粉丝之间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且粉丝的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双方之间的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因平台打赏而合法化,粉丝的打赏行为仍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返还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由于于某与钱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平台也没有对于某的擦边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等等,法院认为于某应当归还全部所得的打赏款,酌定平台返还30%的打赏收益。 又因《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于某返还全部打赏款,平台返还30%打赏收益的同时,确认全部返还款项均归钱某妻子所有。 最后,于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给所有女主播敲响了警钟,牢记不义之财不能取!否则,最终只能是人财两空! 同时也提醒网络平台,不能只顾盈利而忽视监管义务,否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