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在一门店现场抓获一对正在非法交易的男女,而后在梳理该店消费记录时,又见一男子先后向该店支付了1001元、10001元,怀疑到男子,因该男子到案后自认并写了一份亲笔供词等等,遂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的处罚。怎料,男子执行完拘留出来后,又反悔了,以警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法院怎么判? 据悉,2024年4月10日,当地警方在一门店现场查获一对正在从事非法交易的男女。 随后因发现女方是该门店的员工,警方遂以涉嫌组织卖Y罪对涉事门店立案调查。 过程中,警方仔细的梳理了该门店的消费记录。发现男子王某曾先后转给该门店1001元、10001元两笔资金,认为男子也存在违法的嫌疑。便将王某传唤到案。 因王某到案后主动承认了自己在该门店与女子雷某进行了违法交易的事实,还写了一份亲笔供词,对雷某进行了辨认,且与雷某的供词相印证。 同日,警方依法对王某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王某拟对其作出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又因王某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时对王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也没有放过雷某,随后不久,也给予雷某14日拘留罚款1900元的处罚。 怎料,王某在行政处罚被执行完毕后,转头又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院怎么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可见,当事人的自认不是 “铁证”,如果只有当事人的自认,没有其他证据,是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否则,就是事实不清。 而具体到本案,不仅有王某承认违法的询问笔录自笔供词、辨认笔录,还有雷某的询问笔录、门店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警方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还应当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4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 而具体到本案,因除了事实认定清楚,被告警方在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方面亦不存在不当之处。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依旧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不过因王某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王某的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借本案再次提醒大家,有些事情,没做就是没做,不要乱认,认了事后虽然也可以推翻,但是很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