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示!”湖南长沙,女子朋友在浏览颜色网站时,无意间看到女子的不雅照片并发给女子。女子起初还不敢相信,再三确认发现照片中的女子就是自己后,顿时懵了,报警。随后在得知是前男友为了报复自己将照片发给自己的前前男友,进而导致照片进一步被传播到颜色网站上,女子更加崩溃,在前男友被处罚后,而后又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前男友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据悉,女子张某与前男友王某分手后不久,被朋友告知在颜色网站上看到了她的不雅照片。 张某起初还不敢相信,再三确认发现照片中的女子就是自己后,顿时懵了,而后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是张某的前男友王某为了报复张某,将与张某恋爱期间拍摄的私密照片发给张某的前前男友,后面进一步扩散,进而导致照片被上传到颜色网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随后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不过,虽然王某受到了处罚,张某并没有觉得得到解脱,一想到自己的私密照片被传到颜色网站,还是自己的前男友王某干的,便难以释怀。期间焦虑、失眠,甚至还轻生,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为自己讨个公道,张某随后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男友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前男友王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治安违法,同样也构成侵权!张某依法有权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的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最终酌定王某赔偿张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上述行为且具有牟利目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如果有证据表明张某的前男友王某或者前前男友或者其他人存在上述行为,张某还可以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要知道事后的追责,永远无法消除已经发生的伤害! 张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亲密关系中拍摄私密视频、照片本身伴随着很大的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