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将13.6万元货款转错了人,又因对方欠银行的钱,13.6万元货款到对方账户后,立即被银行划走。男子发现后,立即要求对方还款,对方表示自己无力归还,让其去找银行要。男子又向银行讨要,见银行也拒绝归还,声称认为自身扣划的是对方账户内的资金,与其无关,无奈之下将对方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去年7月30日,刘某用手机银行给付某甲支付货款时,因为一时疏忽,将13.6万元货款转给与其有过经济往来,且与付某甲的姓名只有一字之差的付某乙。 随后,刘某在发现自己转错账后,便第一时间联系了付某乙,说明情况后,让付某乙归还货款。 付某乙起初也答应归还,怎料一查账户发现刘某的货款在到账后,第一时间内便被银行转走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向刘某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而且钱自己也没有用,而是被银行划走,让刘某向银行讨要。 刘某遂又去找银行讨要,结果,银行也拒绝归还,声称自身是严格按照金融合同的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办事,扣划的也是付某乙账户内的资金,与刘某无关,让刘某去找付某乙讨要。 随后,刘某与付某乙、银行双方多次进行了理论,见付某乙与银行互相扯皮,都不愿意还钱,无奈之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付某乙、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付某乙还钱,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面对刘某的控诉,付某乙、银行依旧坚持己见,互相扯皮。 法院怎么判?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本案,刘某误转款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可以要求受益人归还。 那本案的受益人是谁?付某乙还是银行,还是两者都是? 付某乙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涉案货款,涉案货款随后被银行划走用于冲抵付某乙的债务,但是付某乙自身的债务相应的减少,很显然是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银行虽然看似是最终的受益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属于种类物,区分于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特定物,适用的是“占有即所有”的规则。 换句话来说就是,货币一旦被人占有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具体本案也就是说,刘某的货款在到达付某乙账户后,就已经归付某乙所有,刘某对货款的所有权已经转化为了对付某乙的不当得利债权。 虽然银行将涉案货款划走,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划走的确实是付某乙的钱,与刘某无关。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由付某乙单独承担归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某想到付某身负债务,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如果涉事支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己的货款恐怕很难追回,认为一审判决明显对自己不公平,遂又提起上诉,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付某乙应向刘某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银行从付某乙账户扣划相应资金用以清偿付某乙的到期债务,符合与付某乙之间的合同约定,银行的扣划行为具有合法根据,且并未获得不当利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刘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大额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避免因一时疏忽,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