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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不一定为实!上海,林某超前消费入不敷出,编造理由向严女士借了10万多元,半年

眼见不一定为实!上海,林某超前消费入不敷出,编造理由向严女士借了10万多元,半年后,严女士发现自己的钱对不上账,一查流水,发现林某根本没有还钱。严女士傻眼了,林某每次借完钱都还了呀,还给自己发了转账截图,钱怎么不见了呢? 据新闻晨报报道,林某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严女士是他同事。 半年前的一天,林某找到严女士,说自己着急用钱,但账户因为系统出故障不能进行支付。希望严女士能借自己笔钱周转一下,并且答应等故障解除了就马上把钱还给严女士。 严女士看在林某和自己是同事,现在正着急用钱,而且金额也不多的份上,很爽快的就答应了,马上把钱给林某转了过去。 过了几天,林某给严女士发了个转账截图,不但还了钱还对严女士好一番感谢。 严女士也没多想,认为这只是个举手之劳,还告诉林某不必太客气,大家都是同事,帮个小忙而已。 但严女士不知道,林某正是用这件事,建立起她对自己的信任,实施他的下一步计划。 原来,林某平时的开销很大,喜欢高消费,但他的收入又不能支撑住他消费欲望,自己的信用额度又不高,一直都在透支消费。 林某一向入不敷出,他需要钱来消费,需要钱解决账户逾期,他这才盯上了条件还不错的严女士,把她当成了自己猎物。 从第一次借到钱后,林某又编造两次急用钱的借口,向严女士借钱,他每次都态度诚恳,表现得很着急,而且都主动提出还款日期。 严女士也碍于和对方是同事的情面上,把钱借给了他,他也都在还款日期前把转账截图发给严女士,告诉严女士自己还钱了。 此时林某认为自己已经完全取得了对方的信任,猎物已经上钩,可以继续以这种方式在严女士身上搞钱了。 严女士的确放松了警惕,她反倒觉得林某每次都能按时还钱,还挺靠谱的,既然他有困难,那能帮就帮一把吧。 此后,林某提出的借款理由五花八门,借款金额由几千逐渐到了几万,他的胃口越来越大,但每次他都按时给严女士发还钱的转账截图。 可严女士完全没想到,林某发来的截图都是他用修图工具伪造的,他根本就没给严女士真正转过账。 严女士为自己的好心和一时的疏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半年过去了,林某从严女士手里已经弄到了10万多元钱,但他并没有打算收手,但是,终究纸是包不住火的。 10万元钱毕竟不是个小数目,账户里这么大的钱款缺口,还是被严女士发现了。 卡里少了这么多钱。严女士非常的惊讶,他赶紧查看自己以往的交易记录,才发现,虽然林某每次还钱都发来转账截图,可当天钱却并没有到账。 严女士马上找林某核实,林某先是以系统转账延迟为借口搪塞,后来又说可能是账户限额导致的。 严女士去营业窗口进行人工核对,柜员也确认,的确没有到账记录。 此时的严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林某一直都没还钱,他发来的截图都是假的。 林某也知道自己已经东窗事发了,但他不是主动想办法,尽快把自己欠的钱还上,弥补自己的错误,而是来了个不辞而别。 严女士看林某工作也不要了,电话也不接了,直接失联。她气愤之余也悔恨自己当时的大意。现在,她也只能选择报警来解决。 此事发生以后,引起了大家纷纷讨论。 有人认为,林某把严女士的一番好意当做可利用的资本,这纯属是诈骗行为,必须严惩。 还有的人说,大家毕竟是同事,林某当初提出借钱,只要他能把钱还上了,也不必过深追究了。 那么,对于林某的所作所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很明显,林某多次编造借钱理由,虚构出着急用钱的事实,并且伪造还款转账截图,这让严女士错误的以为借款已经归还的假象。 林某以此隐瞒了把严女士钱款占为己有的真实目的,骗取金额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林某的行为已经完全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已经不是简单的借钱不还的行为,而是以借钱为名,实则把严女士钱财占为己有的非法行为, 另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林某对给严女士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承担全部返还的责任。 目前,林某已经到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林某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眼见未必为实,人际交往中,防范资金风险是基本的安全意识,不能因为一时的大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但在与熟人交往时,信任感和维护利益之间该如何选择呢? 对于这起案例,您还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