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河南郑州,35岁男子婚内出轨,与妻子离婚后,直接与情人住在一起。哪曾想,不久后,疑因发现情人有了新欢,随后多次与情人发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不过事后每次都自行和好。一天晚上,两人再次发生矛盾时,悲剧发生了!男子情绪激动先后持筷子投掷、持刀威吓、划割情人挎包,而后将刀扔在沙发上,赤手与情人争执厮打,结果被情人拿起刀连捅背部两刀,致左肺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情人无期徒刑。但是,男子情人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 据悉,2012年,男子李某与女子赵某登记结婚,婚内育有2子1女。 2016年底,赵某发现李某与女子冯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2020年,赵某与李某离婚。随后,李某便与冯某以及冯某的2个孩子一起生活。 2023年冬天,冯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与孙某结识,冯某自称自己已经离婚,而后经常与孙某暧昧聊天,并且曾在宾馆与家中与孙某多次发生关系。 2024年4月,一个自称是冯某老公的陌生男子(疑似李某)电话联系孙某,让孙某不要再与冯某联系。 彼时,冯某向孙某解释,与对方还没有领结婚证,并与孙某继续保持关系。 随后,不久,李某便多次与冯某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期间双方还报过警,不过每次都自行和好。 同年11月13日20点许,冯某、李某再次发生争吵。 争吵中,李某先后持筷子投掷、持刀威吓、划割冯某挎包,而后将刀扔在沙发上,赤手与冯某争执厮打。 哪曾想,冯某左手拿起沙发上的刀分别捅刺李某左背部和右背部近腋下部位,而后把刀扔出窗外。 返回时,看到李某倒在地上,已经失去意识,便拨打了120。 120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120随后询问了向冯某询问情况,见冯某声称家里就她和李某在场,她在卫生间洗澡时,听见外边一阵响声,出来查看情况发现李某已倒地,遂让冯某联系李某的家人并报警。 冯某随后报警,但是情绪激动、表达不清,120医护人员接过电话,向警方说明现场情况和具体位置。 警方随后赶到现场,冯某依旧没说出实情,还暗示可能是有人寻仇,不过警方一番调查后,还是将冯某带走,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冯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而后对冯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冯某系初犯、偶犯,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最终判处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过一审判决后,冯某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冯某认为,事发当天,李某先是辱骂、向自己扔筷子、挎包、持刀挥砍,而后又将自己按在沙发上掐脖子、扇耳光,已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随后虽将刀具扔在沙发上,但仍有持刀再次伤害自己的可能,自己在极度紧张、慌乱的情况下用随手摸到的刀进行反击,系正当防卫。 退一步说,就算不是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同时,自己事发第一时间便拨打了120、110等等,也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怎么判?冯某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冯某又构不构成自首? 由于冯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李某某拿刀的时候我感觉他不会扎我,如果他要扎我,他也不会拿到刀后每次都扎到我的包上”“李某某拿刀划拉包吓唬我时,没有伤到我”等等。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冯某入所检查均记载其身体未受任何伤害,亦能够反映李某的不法侵害强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冯某人身安全的程度。 双方亲友均证实,冯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多次发生争吵打闹,但均以自行和好或协商解决告终,直至案发前日,二人发生争执后亦是自行和好。 冯某辩解称李某拽着其的头发把其拽坐在沙发贵妃椅和长沙发的拐角处,并用手扇其的头,其才从中间长沙发上摸出一个东西扎李某,但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相应位置上均未检到血迹。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案发当晚与冯某争执过程中,虽实施了持筷子投掷、持刀威吓、划割挎包等行为,但是无持刀伤害冯某的主观目,对冯某人身安全的侵害并不具备现实紧迫性和高度危险性,冯某取刀并连续捅刺李某背部两刀,其中一刀深达胸腔,直接导致李某因左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主动攻击性而非防卫意图。冯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又因李某死亡后,冯某是在120的提示下报警,报警时,民警到达后均没有如实说明情况,还暗示民警可能系他人寻仇。民警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查看案发小区监控等侦查行为后发现案发现场为密闭空间,仅冯某与李某在场,已排除第三人作案嫌疑,将冯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机关调查,冯某此时仍未如实供述。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同样也不构成自首。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