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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某4年前花410万买了一辆原版超级跑车,4年后发现这车之前做过多次维修和

北京,黄某4年前花410万买了一辆原版超级跑车,4年后发现这车之前做过多次维修和换件,黄某起诉车商消费欺诈,一审判对方给黄某退车,并赔偿黄某90万元。但对方不服,反驳说这4年来黄某对车辆的使用、磨损和占用又该怎么算?并提起了上诉,二审这样判。 据红星新闻报道, 几年前,北京市民黄某,来到一家二手车行,一眼就看上了辆跑车, 这台跑车的车标是一只公牛,这华黄某再熟悉不过了。 这台车极具个性的外形和大面积碳纤维装饰的内室,让黄某根本挪不开脚步。 这时候车商李某(化名)立马迎上前来,对他说:“先生,喜欢这台车吧,您太有眼光了,这台车刚到店,可是抢手货,如果您今天付款的话,价格可以商量。” 黄某试驾后对这台车的性能表现非常满意,黄某心里已经打算把它买下来。 但毕竟是台二手车,黄某还是把车里里外外仔细的检查了一遍,但他没发现什么问题,自认为是台好车。 李某也说:“放心吧,我们不收问题车,保证这台车是原版车况,咱们也是要签正规合同的。” 黄某看对方有承诺,还有合同,自己也没发检查出问题,当即就决定买下。 最终双方把价格敲定在410万。 可车子开到第四年时候,一次正常的保养让黄某发现了车身上的秘密。 保养师傅告诉黄某,这台车上的一些部件不是原车的,是更换过的。 黄某马上明白过来,车子在自己买车前,做过维修,甚至出现过事故,这也不是李某说的原版车。 黄某知道可以维修这种豪华车的地方并不多,很快就把这辆车四年前的历史维修记录查清楚了。 这时,黄某确定自己买的根本不是原版车,李某对车况进行了隐瞒,自己被骗了。 发现真相的黄某比车标上的公牛还要愤怒,这可是410万买来的,按真实车况,这台车根本不值这个价钱。 黄某决定找李某讨要说法,他整理好搜集的证据,然后拿上合同,找到对方维权。 黄某向对方指出,这台车并不是他们承诺的原版车,零部件多次维修和更换过,要求对方退车,还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李某经营二手车生意这么多年,怎么可能轻易答应黄某的要求。 毕竟当初这可是410万的生意,四年前到手的钱,现在想拿走可没那么容易。 李某见黄某弄到了维修记录,事实摆在眼前,但还是辩解,这是台二手车,自己收车的时候也不知道车况是这样,责任不在自己,并且黄某已经开了四年,不能退车。 但黄某不可能相信对方的说辞,坚决要求对方给自己退车,返还410万。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自己三倍的购车款。 三倍的赔偿那就是1230万呢,李某根本不能答应黄某的要求。 在双方协商不妥的情况下,黄某向对方发起诉讼。 那么,黄某对车辆已经使用了4年,现在要求李某退钱,并让对方3倍赔偿合理吗?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李某是销售车辆的经营者,黄某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双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款的时候就完成了买卖交易。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的定义,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作为经营者,李某在卖车时没有如实告知黄某车辆的真实情况,所以黄某在不知道真实车况的情况下做出了误判。 黄某误以为是原版车,而实际车况并不符合黄某的要求,李某侵犯了黄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方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对黄某隐瞒了车辆维修、更换部件的真实情况,以原版车的价格卖给了黄某,损害了黄某的权益,目的是赚取更大的利润,已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按规定,李某应该对黄某原价退车还款,并进行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开庭后,李某辩称,这是一台二手车,原车主没有把车况告诉自己,自己对实际车况并不知情,所以不存在对黄某构成消费欺诈,不同意黄某的诉求。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黄某在购车时,车况确实存在多次维修和换件的情况,与合同上标明的原版车的确不符。 李某作为车辆的经营者,应该具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对自己销售的车辆状况应该完全了解。 对李某所说的对车况不知情的言词不予采信。判决李某给王某退车,返410万购车款,并赔偿黄某90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这台车黄某是四年前买的,黄某对这台车占有了四年,使用了四年,车辆存在大幅折旧,既然已经给黄某退车返钱,那黄某就应该支付4年的占用费,要求黄某按每天5000元的市场价进行返还。 二审认为,李某在销售这台车的时候,存在过错在先,一审判决已考虑车辆的折旧和黄某的使用情况,对李某赔偿黄某90万的定价没有不当之处,所以对李某的诉求给予驳回,维持原判。 您对这起事件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