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了?”山西原平,一位母亲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自己14岁女儿在学校期间遭受两名同学长达1年的欺凌,导致神志不清,智力退到了3岁,大小便失禁,彻底失去了自理能力,然而学校却视而不见。这位母亲报了警,但警方表示不符合立案标准。随着教育部门的介入调查,才发现不存在长期欺凌情况,而且女孩入学时就患有脑积水。 据悉,杜女士的女儿张某在2024年9月份入学,当时杜女士与学校签订了《学生因病在校就读安全协议》,并明确指出女儿张某患有脑积水。 后来杜女士称女儿张某在学校遭受两位同学的长期霸凌,甚至因为霸凌导致张某神志不清,智力倒退到了3岁,生活不能自理,体重因激素问题达到了200斤。 杜女士在接受采访时称,有老师说张某在学校被同学打了1年。 可经过教育部门联合警方的调查,张某在2024年9月份入学至2024年12月13日离校那段时间,的确与同班两名同学发生过矛盾,原因是打饭排队问题以及寝室上下铺问题,一共发生了3次冲突,但冲突时间极短。自从离校后,张某一直在家休养。 此外,在杜女士向学校提出去医院检查后,学校安排人员陪同检查,但均为发现任何异常。 警方调查了学校各方位的监控,查看了教室、楼道、餐厅等,还从多名老师那里了解了情况,除了上述3次冲突外,直到张某离校,期间并未与那两名同学再有过其他冲突,也没有与其他同学有过冲突。 2025年11月28日,杜女士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后来又主动撤销。期间,学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共计为张某垫付了44.1万元的各种费用。 之后,警方给出了结论是这只是同学之间的小矛盾,不构成霸凌。教育部门正协调司法鉴定,看看张某的情况是否与两名同学的争执有因果关系。 目前,杜女士已经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能处理那两名同学。 那什么是校园霸凌,怎么才算校园霸凌,警方为何认定这不是校园霸凌?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通常是有过错的一方学生去欺压无过错的一方学生,故意挑事、以多欺少等行为。 从具体行为来看,校园欺凌包含了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等。 其中肢体欺凌包含了殴打、脚踢、掌掴、推撞、拉扯、索要财物等直接伤害行为。注意:单次造成轻微伤情也可依法认定为欺凌。 语言欺凌包含了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散布羞辱性谣言、威胁恐吓等语言侵害。 如果是因为同学之间为了某些小事发生了点矛盾,互相有一个争执或者动手的行为,并不算校园欺凌。 从警方与教育部门的调查结果来看,张某与两名同学因排队和上下铺的问题发生了短暂的冲突。 也就是说,并不是两名同学无故去欺辱张某,是双方发生了争执,这种情况的确不符合校园欺凌的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当然,如果杜女士有证据证明两名同学的行为就是欺凌,而警方却不予处理,就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程序,要求警方重新调查并给出详细结果。 那既然不是霸凌,学校为何要垫付医药费44万元? 有人认为,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就是心虚,所以肯定是有霸凌的,只不过程度达不到行政处罚的地步。 其实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遭受损伤的,学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就算没有出现校园霸凌,但张某在校园内受到了伤害,学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管理义务,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要注意一下,目前学校只是垫付了医药费,并不是赔偿了医药费。 这说明学校的过错还没有认定,如果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杜女士是要依法返还部分医药费的。 可不知道杜女士明明已经起诉了学校,却又主动撤诉了,这是什么原因? 最后,校园霸凌事件绝不是小事,绝对不能疏忽。学校应当不定期在校园内进行防止霸凌的宣传,同时也要组织老师与学生一旦发现有霸凌现象,一定要及时汇报并报警。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