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而后,大爷的家属难过之余,将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合计32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5月份的一天清晨,76岁李大爷和往常一样出门晨练散步。 李大爷年纪大了,之前还遭遇过车祸,腿脚一直不太灵便,平时走路、起身都比常人要吃力,身体状况也不算太好。 当天早上七点多,李大爷走到一处公园附近的水稻田旁边,大概是路上手沾了灰尘泥土,便想就近蹲在田边洗洗手。 可田埂泥土松软潮湿,加上老人本身行动不稳,脚下一滑就摔进了排水沟中。 他挣扎着爬起来之后,还是想着把手洗干净,于是又慢慢挪到水稻田边缘,弯腰的一瞬间,身体失去平衡,直接倒进了田里。 这片稻田水深只有80厘米,换成正常人,站起来、喊人求助都很容易,可李大爷年纪大、行动受限,摔倒之后又无力起身,最终不幸溺亡在稻田里。 而这一幕的发生,都被附近的监控完整拍下。 好好的人出门晨练,却以这样的方式离开,李大爷家人心里既悲痛又难以接受。 他们即便知道李大爷的死是场意外,但在悲伤情绪之下,还是认为稻田的管理方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对李大爷的死难辞其咎。 于是,他们将相关的投资公司、管理农田的农产品公司以及村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面对索赔,几方被告都给出了自己的说法。 投资公司表示,他们负责项目投资,并不参与农田的日常管理,老人出事更多是因为自身身体原因,家属方没有陪同更应当反思。 农产品公司则解释,他们作为直接管理方,早已在田间显眼位置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也安排了人员日常巡查,并不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 村委会也认为,正常在田间行走,摔进稻田溺亡的概率极低,这样的意外根本无法提前预见和防范。 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 同时该法第1198条还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与公共场所,农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不在此列,对于管理者而言,仅需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在查看监控并结合多方证据后认为,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农产品公司,均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和管理义务,对李大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对于李大爷本人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身行动不便,还主动靠近稻田水域,最终导致其溺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李大爷的家属,显然对高龄多病的老人没有尽到到妥善照看义务,同样存在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索赔请求。 事后,这件事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很多人都同情老人的遭遇,也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但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法院的判决。 大家觉得,农田不是景区,也不是游乐场所,不可能像公共场所一样全面封闭、加装护栏,管理者只要做好提醒义务就已经足够。 李大爷家属的说法无异于强人所难。 还有网友直言,家里有高龄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外出时最好有人陪同,尽量远离水边、田埂这些危险地方,李大爷的家人才是最该负责和反思的人。 总的来说,“并非谁死谁就有理!” 失去亲人的悲伤固然值得同情,但法律不会因为情绪就模糊责任边界,同情更不能与责任划等号。 对于老人来说,量力而行、远离危险;对于家人来说,细心看护、时刻陪伴,才是避免悲剧发生最有效的方式。 对此,你说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