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河南信阳,79岁的姜大伯瘫痪后住进了养老院,儿子代替姜大伯起诉了妹妹,要求她承担

河南信阳,79岁的姜大伯瘫痪后住进了养老院,儿子代替姜大伯起诉了妹妹,要求她承担每个月1000元的养老院费用。谁知,姜大伯气得直拍床板,说这是儿子擅作主张,自己根本不想起诉闺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79岁的姜大伯是淮滨县人,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 他这个年纪本该颐享天年,但是儿子和女儿早些年因琐事结了梁子,张大伯自己也瘫在床上无法自理。 姜大伯的儿子姜某今年已经54岁了,居住在淮滨老家,女儿小欧比儿子小四岁,嫁到了市里。 姜大伯之前一直和儿子姜某住在一起,但是他的年纪一年比一年大,前两年更是直接瘫在床上,生活无法自理了。 儿子姜某照顾了他两年,但是姜某自己也有家庭,有儿孙辈需要他帮忙照看,渐渐的姜某越来越力不从心。 2025年,姜某将姜大伯送去了当地的一家养老院,每个月护理费2000块钱。 姜大伯住了一段时间后,姜某又开始不高兴了,虽然自己从伺候姜大伯的辛苦活里解放出来了,但自己家条件一般,每个月2000块钱的费用让他感觉很有压力。 而且姜某认为,同样是做儿女的,为什么自己每个月得出2000块钱?妹妹小欧却一毛钱都不用付?难道她不是父亲的女儿吗? 于是,某主动联系了妹妹小欧,提出让她承担每个月护理费的一半,也就是每月出1000块钱。 小欧非常气愤,她认为儿子给父母养老天经地义,况且父母年轻的时候一直和哥哥住在一起,帮衬他娶媳生子,老两口的财产也都贴补给了哥哥。 现在父亲刚年纪大一点,哥哥就不想管他把他送去了养老院,哪有这样当儿子的? 因为姜大伯养老的事情,小欧和姜某矛盾进一步加深。 江某越想越生气,觉得妹妹小欧必须和他一起赡养老父亲,一不做二不休,他竟然让姜大伯委托他为代理人,起诉了小欧。 姜某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小欧作为姜大伯的女儿,也有赡养姜大伯的法定义务,所以他住养老院的费用,小欧也应承担一半。 于是,姜某要求小欧每个月承担护理费的一半,也就是1000元钱。 接到传票的那一刻,小欧惊呆了,她不敢相信从小疼爱自己的父亲竟然会起诉她。 因为父亲不止一次对她说,她是嫁出去的女儿,要顾着自己夫家,养老的问题由哥哥姜某来承担。 小欧越想越不对劲,就到养老院探望了姜大伯,一问这件事,姜大伯就说:不是我让他告的,当时是他捉着我的手按的手印! 于是,庭审时,小欧就把姜大伯录的视频放了出来,说姜大伯从来没有要告她,这一切都是大哥姜某打着老父亲的旗号干的! 姜某坚决不认,说这个视频是小欧诱导姜大伯拍的,不算数。 于是,庭审过程中,他们当场给养老院打去了视频,结果姜大伯说,他没有找小欧要赡养费,也不愿意告小欧,那个授权书,是儿子姜某拿着他的手按的手印。 一审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姜某虽让姜大伯按了手印,但经过姜大伯证实,手印是姜某拿着姜大伯的手按的,并不是姜大伯的真实意愿,所以这份授权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姜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都是他的基本权利,他是否要小欧付赡养费,是否要告她,是他自己的权利,姜某没有权利越代替他做决定。 因此,最终,一审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可是,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并且,姜某又提交了新的证据,那是一段视频,视频里,姜大伯改口了,说是他委托的姜某告了女儿小欧,让小欧每个月给1000块钱也是他的意思。 二审时,姜某说,姜大伯年纪大了,经常糊里糊涂的,一审时他说的那些话,是小欧一直在给他洗脑,提前反复教他说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现。 所以,一审判决事实确定错误,小欧是在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 那么,二审会怎么判呢? 二审认为,姜大伯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权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一审的时候,已经向姜大伯求证了,姜大伯也表示,起诉小欧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愿。 姜某主张姜大伯糊涂了,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并没有拿出相应的鉴定报告,证明姜大伯糊涂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姜某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二审再次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二审也说了,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姜大伯失去起诉小欧赡养的权利,如果以后他想要找小欧要赡养费,可以再次起诉。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