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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上钱我就以身相许!”湖南女子找暧昧对象借5万,恋爱后又分手,对方起诉还钱:

“还不上钱我就以身相许!”湖南女子找暧昧对象借5万,恋爱后又分手,对方起诉还钱:这算白嫖吗? 湖南的李女士最近郁闷坏了,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因为前男友把她告上了法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当时李女士家里出了急事,急需5万块钱周转。她四处借钱碰了一鼻子灰,最后实在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找张先生开口。为啥找他?因为张先生一直对她有意思,平时嘘寒问暖的,李女士心里门儿清,但走投无路,也顾不了那么多了。 张先生一听李女士要借钱,心里那叫一个美。可5万块不是小数目,借吧,怕打了水漂;不借吧,又怕错过这次机会。他试探着问了一句:“这钱要是到时候还不上,可咋整?” 李女士当时也是急眼了,脱口而出:“还不上我就以身相许,当你女朋友!” 张先生一听,这买卖划算啊,当即就答应了。不过他留了个心眼,让李女士写了张借条。借条上写得明明白白:借款5万元,某年某月某日归还。最后还特意加了一条——“若到期无法偿还,则自动成为张先生女朋友”。 借条签了,钱也转了,两人就这么等着还款日的到来。 可天不遂人愿。到了还款日,李女士确实拿不出钱来。按照当初的约定,她只能硬着头皮和张先生谈起了恋爱。 问题来了——两人本来就不是一路人。之前靠着那点暧昧撑着还能聊几句,真在一起过日子,那矛盾就跟火山爆发似的往外冒。今天张先生嫌李女士花钱大手大脚,明天李女士嫌他管得太宽管到头发丝儿,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后实在处不下去了,只能分手。 分手后,张先生越想越亏:钱借出去了,恋爱也谈了,最后人财两空?不行,这钱得还回来。 他找到李女士要钱,李女士直接怼了回去:“我都当你女朋友了,凭什么还还钱?你这不是白嫖吗?” 张先生一听也火了:“那是你还不上钱才当我女朋友的,现在分手了,钱当然得还!咱俩谈恋爱是我自愿的,借钱是借钱,两码事!” 两人谁也说服不了谁,张先生一气之下决定起诉李女士,要求她归还5万元借款。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吵翻了天。有人说:“要是判李女士还钱,那她这段恋爱不是白谈了?张先生这不是占完便宜还要钱吗?”也有人反问:“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恋爱归恋爱,凭什么不还?这两件事本来就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那张“还不上钱就做女友”的借条,法律认不认? 咱们得掰扯掰扯这里面的门道。 首先,那张借条上附加的“还不上钱就做女友”的条款,法律上大概率是无效的。为啥?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什么叫公序良俗?就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把恋爱婚姻这种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当成债务的抵押品,这明显是把感情当成了交易,违背了社会道德。所以这条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会支持张先生用这条来主张任何权利。 但是,附加条款无效,不代表借款就不用还了。这里要分清主次:借款合同和附加条款是两码事。附加条款无效,不影响借款本金部分的效力。张先生确实把5万块钱转给了李女士,这是客观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这就构成了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钱给了,合同就成立了,借款人就有义务归还本金。 至于李女士说的“我都当他女朋友了,凭什么还还钱”,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从法律上讲站不住脚。恋爱关系不是合同关系,不是说我陪你谈了几个月恋爱,就能抵销几万块债务。法律上没有“恋爱抵债”这种说法。如果法院支持用恋爱来抵债,那等于变相承认了“感情可以买卖”,这跟法律维护的公序良俗更是背道而驰。 所以综合来看,这起纠纷大概率会怎么判?附加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借款本金5万元需要返还。张先生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至于两人那段不愉快的恋爱经历,只能说是一场因钱而起的闹剧,法律管不了,也抵不了债。 这事说到底,两个人都打了不该打的算盘。李女士以为可以用感情换钱,张先生以为可以用钱买感情,最后发现,感情不是买卖,钱也不是那么好赖的。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李女士被白嫖了吗?从感情上说,她确实付出了,但这段感情从一开始就掺杂了金钱的成分,本身就变了味。从法律上说,借钱还钱是义务,和她谈没谈恋爱没关系。 你觉得,这笔钱该不该还?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