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六名顾客到KTV去消费,结果一名女员工意外离世,家属就让他们赔偿35万,他们觉得很纳闷,我只是在这里来消费,又没有对你们的女员工做过什么,为什么要自己赔偿呢?最后,法院也做出了一审判决。 素材来源于:长江云新闻 这六名顾客平时都非常要好,时不时的就会去KTV消费一番,放松放松心情,联络联络感情。 他们也按照往常一样去了当地一家比较大型的KTV,接待他们的是非常漂亮热情的曾女士。 她出落得亭亭玉立,对每一位来这里的顾客都是笑脸相迎,在看到这六名顾客的时候,她赶紧上前热情地打招呼,并且把他们引到了早已订好的包间内。 进去后,六名顾客商量着要了一些酒水,并让曾女士赶紧送过来。 曾女士丝毫没有怠慢,毕竟来的是顾客,于是赶紧出去把他们要的酒水全部一次性送来。 按常理来说,曾女士是可以出去的,给这六名顾客留下私人空间,让他们好好地叙叙旧。 但是曾女士想要多拿提成,也想和这六名顾客搞好关系,以后他们如果有需求就会找她,在她这里订包间。 因此,就试探着上前说了一些好话,加入到他们的饮酒氛围当中。 这几个消费者看到曾女士热情好客,也不拘谨,再说他们也不差这个酒钱。看到曾女士主动加入,他们也没有推辞,就一起嗨了起来。 他们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曾女士在其中也喝了,和大家搞好了关系,心想以后他们肯定会在自己这里消费,以后还可以通过他们拓展客源。 一想到这里,她又高兴起来,又和大家喝了起来。 不过到凌晨一点多的时候,几个人都觉得喝得差不多了,有点醉了,于是就商量着把账结了,马上离开。 走的时候,曾女士还向他们一一道别,并且希望他们以后继续到店消费,几个人也都相继答应了。 可是这几个人走后,曾女士就突然发现自己身体有点不适,就躺在沙发上想休息一会儿。 可是这一睡下去就没有起来,最后被同事发现,赶紧报警。 但为时已晚,曾女士已经没有呼吸,不省人事了。 家属在得知这个情况后,痛不欲生。 他们本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这个地方工作,因为毕竟要熬夜,偶尔还要喝酒,很伤身。 但是熬不过女儿想多挣钱,所以也就默认了,谁曾想才干没多久,人就真的出事了。 他们把一切的根源都追究在六位消费者身上,觉得就是他们对自己的孩子做了什么才会出现意外,因此要求他们赔偿35万。 这六名顾客也很纳闷,我们出钱来这里消费,你们的孩子在这里上班,有什么事情去找店家,找我们干嘛呢? 可是家属却认为,店家他们会找,但是你们是和女儿共饮者,你们肯定有责任,逃不了干系。 最后六名顾客看到家属把自己起诉了,于是赶紧自证清白,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向女子灌酒,也没有劝酒,更是在离开的时候,女子并没有表现出身体不适。 如果当时她就身体不适的话,肯定会马上求助,把她送至医院的。 家属认为这些都是六名顾客想要逃避责任,找的一些无关紧要的借口。 但是法院认为,确实这六名顾客没有对曾女士进行劝酒和灌酒,没有过错。 并且他们在离开的时候,曾女士还和他们一一道别,状态非常好。 因此,判定这六位消费者没有过错,并表示来这里消费的人没有义务去照顾员工。 家属拿到判决书后非常震惊,一起喝酒的人不是都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他们几个就不用呢?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共饮者担责的前提是有过错、没尽到照顾义务。 六名顾客是正常消费,没有劝酒、灌酒,曾女士是主动陪酒,自身对饮酒风险有完全认知。 顾客离开时她状态正常,没有醉酒或不适,后续意外与顾客无因果关系。 法律不搞“一刀切”追责,没有过错就不用赔偿。 法院驳回诉求,既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也分清了消费关系与共饮照顾义务的边界,合情合法。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