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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闹肚子没注意,凭什么说我偷窥?还拘我5天,这处罚我不服!” 这话出自北

“我就是闹肚子没注意,凭什么说我偷窥?还拘我5天,这处罚我不服!” 这话出自北京一小伙王某之口。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上个厕所的工夫,怎么就背上了“偷窥”的罪名,还被行政拘留了5天。一怒之下,他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结果法院的判决一出,他彻底傻眼了。 这事儿还得从去年6月说起。 王某在北京某写字楼上班,这栋楼的卫生间都在走廊上,男女厕所在同一层,门口也没个帘子,全靠门上的标识分辨。6月19日中午,王某内急,匆匆忙忙去了卫生间。可刚进去没多久,女厕所里突然传出一声尖叫。 当时正在上厕所的李女士后来回忆,她进去大约十分钟后,就听见隔间外有喘气声。她低头从隔板下面的缝隙往外一瞅,差点没吓死——竟然看到一只手撑在地上,明显是有人趴着往隔间里偷看!李女士当场骂了一句,紧接着就听见有人从地上爬起来,一溜烟跑了出去。 李女士气坏了,当即报了警。警方调了监控一看,确实拍到王某在事发时间段多次往返卫生间,而且李女士大叫后没多久他就匆匆离开,时间点全对得上。 民警很快找到王某。前几次询问,他倒也爽快,承认自己是“突发奇想想去女卫生间内看看”,进去之后趴下,通过隔间底部的缝隙看到了李女士。警方按照程序做了笔录,王某签了字。 可到了第四次、第五次被询问时,王某突然改口了。他说那天闹肚子,根本没注意进的是女厕所,更没偷看。至于为什么前面承认,他解释说:民警说监控拍到了我,我当时害怕这事儿通知家人和单位,会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就顺着承认了,还说进了两次。 但警方的调查不止有王某的口供。李女士的陈述清清楚楚,监控画面也摆在那儿,再加上王某前三次的承认笔录,这几样东西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综合考虑后,警方认定王某涉嫌偷窥他人隐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王某出来之后越想越冤,他认为自己根本不是故意的,警方凭什么拘留他?于是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法庭上,公安局拿出了全部证据:王某前三次的询问笔录、李女士的陈述、监控录像。法官仔细审查后发现,王某在先的供述和李女士的描述高度吻合——趴在地上、从缝隙偷看、被发现后逃跑,这些细节对得上,监控也证实了时间点。 王某则坚持说自己后来翻供的版本,强调是闹肚子走错了。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先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偷窥,在后笔录中又否认,但他给出的翻供理由——害怕通知家人和单位——并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前面的承认是假的。相反,他前面的供述和李女士的陈述、监控画面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他实施了偷窥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得拿出证据证明处罚是合法的。在这案子里,公安局做到了。而原告如果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也得提供证据,但王某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无意走错。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警方的处罚决定。 这案子其实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公厕不是法外之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只要证据确凿,警方就有权依法处理。 更值得琢磨的是,王某那句“我前面承认是因为害怕”。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执法机关讲究的是证据链,不是你想翻供就能翻的。如果人人都能靠“我后来改口了”推翻之前的供述,那执法还怎么进行? 反过来想,女厕所里趴在地上从缝隙往里瞅,这事儿真能是“闹肚子走错”能解释的? 这事儿发出来,就是想问问大伙儿:你们觉得,这种“闹肚子走错”的解释,到底可不可信?法院维持处罚,判得对不对?评论区里聊聊。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光明网、腾讯新闻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