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包房里陪他们喝酒,最后死在了KTV,他们6个人凭什么不用赔钱?” 这句话,出自一位失去女儿的母亲。她怎么也想不通,女儿活生生地走进那间KTV包房,怎么就再也没能走出来。 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去年3月的一个晚上,一家KTV来了6个客人,男子王某带着朋友进去唱歌放松。这家KTV有个酒水销售,叫曾某,是个年轻姑娘,工作就是在包房里推销酒水,陪客人喝几杯,哄着多开几瓶酒。那天晚上,曾某照常进了王某他们的包房,敬了一圈酒,气氛看起来没什么异常。 到了第二天凌晨1点多,王某几个人唱完歌结账走了。保洁员李某和何某进去打扫卫生的时候,看见曾某一个人坐在包房里,正捂着脸哭。两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想着可能是心情不好,也就没好意思打扰,悄悄退了出去。 后来的事,谁也说不清了。工作人员以为曾某是喝多了在包房里睡着了,就没去管她。谁能想到,这一睡就再也没醒过来。 等到下午5点多,大家终于觉得不对劲,冲进包房一看,曾某已经没了呼吸。120赶到现场的时候,人早就凉透了。 警方很快介入调查。询问笔录做了,现场也看了,最后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可曾某的家人接受不了。人没了,总得有人负责吧?他们把矛头指向了那6个客人——你们和我女儿一起喝酒,你们就是同饮者,法律规定同饮者有照顾义务,现在人喝死了,你们就得赔! 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索赔35万。 结果呢?法院的判决让所有人都没想到——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官解释得很清楚:要让人家承担责任,你得拿出证据来。可现在的证据显示什么呢?曾某是进去推销酒水的,这是她的工作,不是客人请她喝的。几个客人的询问笔录也都说,曾某只是进来礼貌性地敬了一圈酒,根本没长时间待着,更不存在强行劝酒、灌酒这种事。 再捋一下时间线:客人凌晨1点就结账走了,可曾某凌晨2点半还在包房里哭,说明那时候人还好好的。这6个客人早就离开了,后续发生的事,凭什么算在他们头上? 很多人一听“一起喝酒出事了”,第一反应就是“全桌都得赔”。其实这是误解。《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是无限扩大的。同饮者要担责,得满足几个条件之一:你是酒局组织者,你得负责到底;你强行劝酒灌酒,把人喝坏了你得认;你明知道对方不能喝还硬来,出了事你跑不掉。 可在这件事里,那6个客人哪一条都不沾边。曾某是工作人员,不是被邀请的客人;客人没强迫她喝,也没跟她喝到多晚;人家早就走了,后来的事根本不知情。 有人可能会问:那这事儿到底该谁负责? 其实,最该负责的可能是KTV老板。曾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出的事,这属于典型的工伤。可问题又卡在这儿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这就成了一个死结。找客人,客人没责任;找老板,老板有工伤这条挡箭牌。到头来,曾某的家人很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责任却找不到人承担。那些靠“陪酒”挣钱的工作,背后到底藏着多少风险?那些在酒桌上讨生活的年轻人,又该由谁来保护? 这事儿发出来,就是想问问大伙儿:你们觉得,像KTV酒水销售这种工作,出了事到底该谁负责?是客人买单,还是老板兜底,还是只能自认倒霉?评论区聊聊。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网易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