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掏钱了!100块拍桌上了,凭啥说我强奸?” 这话出自黑龙江一个61岁老头之口。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不就是想花钱“享受”一下吗?怎么就变成了强奸犯,又被判了两年八个月? 更让人吃惊的是,这老头的案底一摞摞——从17岁开始偷东西,前后蹲了将近40年大牢,这次已经是第七次了。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的一个傍晚。刘某,1963年生人,当年8月份刚刑满释放,出来才两个月。那天他在工地打完工,跟工友喝了顿酒,酒足饭饱之后往家走。 按照刘某自己的说法,他路上路过几家养生馆,想进去“享受享受”,结果人家都不提供“有偿亲密行为”。他寻思着之前去过一家店好像有这服务,就奔那儿去了。 进门之后,刘某说他把100块钱拍桌子上,意思很明显。但女老板穆某磨磨唧唧不接茬,刘某急了,上去就搂着人往包房推。结果店里有个楼梯,俩人推搡中抱在一起滚了下去。 刘某爬起来啥事没有,拍拍屁股走人了。穆某却摔成了骨折,后来光医药费就花了7万多。 女老板的说法跟刘某可不一样。她说自己当时站在店门口等丈夫回家,刘某进来就要找茬、要发生关系。她明确告诉对方不提供这种服务,结果刘某上来就掐她脖子往里拖。她拼命反抗,两人从楼梯上摔下去后,刘某看她受伤了,起身就跑,她自己爬到一楼报的警。 刘某到案后一口咬定:我不是要强来,我是想花钱买服务,100块都拍桌上了! 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怎么区分“嫖娼”和“强奸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键证据是女老板穆某的陈述。她明确说了两点:第一,她当时在等丈夫回家,根本没想提供什么服务;第二,刘某上来就掐脖子往里拖,她一直在反抗。而刘某虽然嘴上说是来花钱的,但他的行为是强行搂抱、往屋里拖、对方明确拒绝还不停手——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谈价钱”的范畴,属于典型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两人从楼梯上滚下去导致没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一个情节:刘某是累犯。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不只是这起事件本身,而是刘某的人生轨迹。法院查明,刘某从17岁第一次盗窃开始,前后有6次故意犯罪记录,累计刑期大约40年。换句话说,他从少年时代起,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2023年8月刚结束最后一次3年刑期,出来才两个月,又犯事了。这回进去,意味着他61岁的人生里,第7次走进监狱大门。 这个案子也给大伙儿提了个醒:喝酒不是违法的挡箭牌。刘某事后肯定想说“我喝多了”,但法律上,醉酒的人犯罪,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于“花钱买服务”这种说法,法律上也不是你说啥就是啥。关键看行为:你有没有用暴力?对方有没有反抗?是不是违背了对方意愿?这几条才是定性的核心。 一个61岁的老头,大半辈子在牢里度过,出来两个月又进去了。有人说是他自找的,有人说是社会没给他活路,也有人问:这种人还有救吗? 你们觉得,100块钱拍桌上,就能把这事儿变成“交易”吗?对于这种“七进宫”的惯犯,是应该严惩不贷,还是该给条活路?评论区聊聊。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