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徐女士的父亲在当地一家游泳馆游泳健身,期间突发意外不幸溺水,等待了十多分钟竟无一人上前救援,因此不幸离世。徐女士认为,父亲的事故是由于游泳馆安全监管失责导致的,游泳馆应该负起全部责任,但游泳馆方面对于徐女士的说法却提出了异议。 事情发生于3月7日,徐女士的父亲像往常一样,来到平日里常去的游泳馆锻炼身体,由于徐先生本人对于这家游泳馆已经很熟悉了,并不是第一次来,所以身边没有任何人陪同。 以至于徐女士接到电话时,很难相信自己的父亲居然会溺水,当她急匆匆赶来现场时,看到自己的父亲不省人事躺在地上,脸色惨白,一下子心都凉了,腿脚发软。 此时此刻,一旁的急救人员正在努力给徐先生争取一线生机,手脚不敢有片刻的停歇,足足持续了近40分钟,最终还是无力回天。 徐女士痛心不已,但她很快收拾好情绪,安顿好父亲的遗体后,在民警的陪同下,一起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 视频资料显示,大概当天下午五点四十分,徐先生走到了泳池最里面那条泳道前,用手整理了一下头上的泳帽后,摆好姿势往前一跳,跃入水中,准备向泳道另一端游去。 然而,徐先生入水后没多久,身体就出现异样了。只游了片刻就没再继续向前游了,脑袋埋在水里,身体开始在原地异常摆动。 当时游泳馆里人特别少,但是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岸边站着一名疑似救生员的人,可他似乎并没有注意到徐先生的异样,一直自顾自地低头看着手机。 直到有人也来到了这片水区游泳,游到徐先生附近泳道时,察觉徐先生状态不对,于是连忙上岸找来了工作人员帮忙,将徐先生拖上了岸。 但此时距离徐先生出现溺水反应已经远超十分钟了,尽管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徐先生还是不幸离世。 徐女士告诉记者,本来游泳馆应该在泳池旁边配备两名安全员的,但是自己的父亲在水里挣扎十多分钟都没人发现,他们其中一个人还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另一个就一直在看手机。 徐女士认为,如果不是游泳馆的安全员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发现父亲溺水,导致错了最佳抢救时机,自己的父亲根本不可能离世。 所以徐女士怀疑,游泳馆对于场馆内的安全救生人员是否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救生人员相关证件资质是否合规齐全?救生配置是否存在隐患?若是的话,那么这起事故就是游泳馆的重大失责。 对此,游泳馆给出的回应是:徐先生是店内老客,水性很好,对泳池情况是很熟悉的,这次发生事故的区域是在游泳馆的浅水区,高度不超过一米二,徐先生作为一名身高超过一米六的成年人,是很难在浅水区溺水的。 且监控视频中也可以看到,徐先生在溺水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激烈挣扎的迹象,也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了在场的安全员判断错误,以为徐先生是在潜水或者戏水。 游泳馆还表示,场馆内的救生员配置都是合法的、齐全的,不存在徐女士所说的情况。 从事情发生至今,他们一直都在配合徐女士接受调查,但是徐女士向他们提出了一个他们认为很不合理的赔偿方案,所以他们申请对徐先生进行检查,确认真正的死因,划分明确责任后再谈赔偿问题。 游泳馆方还告诉调查员,馆内一直都有明确规定,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和饮酒后的人员是不能游泳的,根据徐先生当时反应,他们猜测徐先生可能隐瞒了自身问题,如果是这样那意外将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截止到目前为止,该事件进展仍处在调查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游泳时的人身安全。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馆内救生人员证件不合规或在上岗期间确实脱离了岗位,导致出现溺水情况但施救不及时,那这就属于场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如果馆内安全救生配置像救生圈、急救箱等,未配置或者配置不齐全,也会被认定为存在管理过错,二者皆需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如果溺水者存在隐瞒自身健康情况、喝酒后仍自主坚持入水游泳,那么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游泳馆方是可以视情况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来源:红网•红视频 来源: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