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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15岁女孩和男同学在同村村民家玩到深夜,女孩打算回家,男同学于是自告

云南曲靖,一15岁女孩和男同学在同村村民家玩到深夜,女孩打算回家,男同学于是自告奋勇要送对方,结果在路上的时候,男同学竟然性意大发意图侵犯对方,可是女孩大喊后,男同学竟然将其掐晕致死后对其实施了猥亵,事发后,男同学因此被刑拘,据受害人家属介绍,这起案件即将开庭。 据悉,在25年7月的一天,15岁的女孩方某和男同学蒋某在同村村民家玩耍,一直玩到了接近凌晨12点,方某打算回家,于是蒋某便自告奋勇要送对方。 在路上,蒋某突然性意大发意图侵犯方某,方某于是大声求救,因担心被发现,蒋某直接掐住了方某的脖子,致其无反应后才松了手。 随后,蒋某对其实施了猥亵并打算将其拖到一处废弃的烤房藏匿,因为抱、拖耗费了大量体力,加上蒋某的母亲联系蒋某让其赶紧回家,于是,蒋某竟将方某直接扔在了路边回了家。 事后有人发现了方某的遗体报了警,方某则才被抓获归案,因方某事发时已经年满14周岁,因此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强J罪被提起了公诉。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受害人呢,还是要保护凶手呢?受害人是不能起死回生了,但是,凶手是不是十几二十年就出来了?出来之后又可以为所欲为了? 还有网友说,必须判处死刑,受害人家属养了15年,才养大的孩子,就这样被侵害了,这给家属带来了多大的伤害,所以等到了18岁,直接执行死刑。 其实,按照目前刑法的规定,14岁到16岁的人实施犯罪,而且是特定的犯罪,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根本到不了死刑,连死缓都到不了。 那么既然死刑判不了,是否可以限制减刑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解释,限制减刑意为被判处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因为蒋某最高刑判处不了死缓,所以,也没有办法限制减刑。 而无期徒刑,按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方某入狱服刑后,如果确定有悔改表现,是可以降为22年有期徒刑的,而且,最重的话,减为有期徒刑22年,在没有减刑的话,是服刑24年,而最轻的话,只需要服刑13年就可以刑满释放了,这就意味着,方某服刑时间在13年到24年之间。 现在方某是15岁,加上刑拘这段时间,出来的年纪在30岁左右到40岁左右的年纪,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却永远都回不来了。 其实,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应当修订延长其服刑年限的规定,在肖申克的救赎中,瑞德从服刑20年开始申请假释,一直到服刑40年才获得了假释,那么这个年纪再出来,也根本没有了能力再去伤害别人了,你说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