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股东不能仅以工商登记资料不是本人签名为由主张被冒名登记入库编号:2024-08-

股东不能仅以工商登记资料不是本人签名为由主张被冒名登记入库编号:2024-08-2-262-001裁判要旨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