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行政诉讼: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工人开始从事粗苯产品的生产加工】  

【行政诉讼: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工人开始从事粗苯产品的生产加工】
 
【原告某县某公司诉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原告作出某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原告未履行该决定,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某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某14号行政和解协议。为了保证行政和解协议履行,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有效。
 
【认定事实】原告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苯、甲苯、二甲苯,销售腊油、重油等。原告在取得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0日组织工人开始从事粗苯产品的生产加工,共加工粗苯成品18吨,当日被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过程中依法查获,此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0日,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144000元。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原告。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经市场监管局催告后仍未主动履行。因此,市场监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该案材料后,本院将该案移交某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2020年4月29日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某14号行政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一、市场监管局同意某公司缴纳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144000元,合计146160元,于2020年5月6日前缴纳46160元;2020年11月30日前缴纳剩余10万元;
 
二、本和解协议生效后,市场监管局撤回对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该协议,市场监管局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处罚决定的数额,及加处罚款144000元;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行政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本院诉请确认该协议有效。
 
【庭审意见】涉案某14号行政和解协议是某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经过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故原告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某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某14号行政和解协议有效。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