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埴轮书话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唯意志论转向17世纪以降政治哲学大都强调个人意志,由

埴轮书话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唯意志论转向

17世纪以降政治哲学大都强调个人意志,由此,“唯意志论”构成其基本特征。然而,唯意志论何以在西方思想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可能,基督教的传播促进了某种转向,在古代的学说里,人们探究好的政体以及人的“自然的”社会目的,后来人们则转向把政治视为一种“善的行为”,因此就要求人们既具有关于善的知识,又有做善事的意愿。政治开始需要道德认可,个人走进政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人自愿接受绝对标准始终是一项重要内容。宗教改革质疑道德权威的作用,但无疑强化了道德思考中个人选择与个人责任的因素。新教的个人道德自律观念很自然地从神学与道德哲学延伸到政治学,由此形成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到宗教改革末期,单凭制度的优越已经不足以建立合法性——它现在需要个人赋予其权威,也就是说,需要把那些个人理解为那些制度的“作者”。然而,无论唯意志论及社会契约论是如何兴起的,可以确定的是,“好国家”观念逐渐让位给“合法国家”观念,而在17世纪,这种合法性常常建立在“意志”观念基础之上。

这种转向代表了与大多数古代传统的根本决裂,在那些传统中,同意(认可)通常不被当作合法性的原则(这或许是由于“意志”概念在古代哲学中很少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要想通过意志与技巧建立一个政治结构,就要求以同意(认可)作为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学说的特征就是“个性习语”;而高度统一的集体政治的古代观念则依赖于追求“公共的善”的道德观,这与任何视个人“意志”为社会的创造因素的观点完全不同。这就是为什么亚里士多德拒绝契约论式社会观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任何真正的城邦,只要还没有沦落为一种单纯的‘同盟’,一种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同盟,那么它都必须努力促进公共的善”。而在柏拉图那里,除《克里托篇》之外,意志更没有多少价值:它常常被等同于专断任性,比如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驳斥特拉西马库斯提出的“正义就是强者的意志”的观点。

奥古斯丁在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的唯意志论转向中起到关键作用,他把西塞罗及塞涅卡的“善的意志”(bona voluntas)拿过来,并且进一步深化,使之成为一种核心的道德概念。在《论自由意志》(De libero arbitrio)中,奥古斯丁把“善的意志”定义为“我们凭借它,追求诚实而正直的生活,并能获得智慧”。但这并不是说,在他那些显然属于政治学的作品,特别是《上帝之城》中,奥古斯丁就是一位唯意志论者或契约论者。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他提出了重要的唯意志论道德主张,后来人们把那些主张发展成政治教义。比如,在《文字与灵》(De spiritu et littera)中,他认“同意必然是一种意志行为”。若不是奥古斯丁在同意与意志之间建立的坚固联系,社会契约论是不可想象的,因社会契约论是从意志的角度来界定同意。

在那些追随托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哲学家,特别是奥卡姆的威廉和库萨的尼古拉那里,唯意志论与政治学之间的联系表现得更加明显。在14世纪早期,奥卡姆在其《辩论集七篇》(Quodlibeta)中指出,“若非出于自愿或意志力,任何行为都无所谓善恶”;而且,我们还可以从他以下论述中发现他对这种一般性道德教义所做的政治学表达:“除非经选举和同意,没有人可以被置于全体俗众之上……涉及全体的事物应该得到全体的讨论和赞同”。因此,对于奥卡姆来说,基督徒的自由既是美德的基础,又是政治公正的限制性条件。在库萨的尼古拉这位最主要的教会会议至上主义理论家那里,一种政治上的意志论更加明显,在其《论普遍和谐》(De concordantia catholica)中,他用一种近乎契约论的思路指出,“既然所有的人都是生而自由的”,那么合法的统治只能来自于“臣民的协议和同意”。尼古拉强调,这样的臣民必须不是“非自愿的”,凡是经“臣民的一致同意”而被置于“权威地位”的人,都应该被看作为“仿佛他本身承担了所有人的意志”。

但是,在社会契约论学派本身形成之前,最先进、最细致的政治唯意志论存在于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的《论法与上帝立法》(On the Laws and God theLawgiver)中。在苏亚雷斯看来,自由意志与政治认可属于相似甚至相同的范畴,意志是建立国家的“最直接的理由”。苏亚雷斯最后这样来总结自己的学说:“人的意志是使人组合成一个完美社会的必要条件”,“根据万物的本性,个体的人都拥有一定程度的创立或建立一个完美社会的能力。”说白了,对于苏亚雷斯来说,那种能力就是意志:人只有通过“特定的意愿或普遍的同意”,才能“聚合”成“一个政治实体”;“除非行为是出于自愿”,否则人民不会“表示”同意。

契约论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狭隘的政治或世俗观念,或者说是一种理性决策论。但是,这种看法不足以说明由基督教观念所带来的那场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革命,由此也会低估契约论中的伦理学因素,如,自律、责任、义务、授权和意愿。

——帕特里克•赖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评者〉,《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pp.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