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动产抵押流程及抵押范本已出炉!
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4月20日起施行。
3月1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4月20日起施行。
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于4月20日起施行后。艺术品成为与房地产,股票金融,汽车,黄金珠宝等有价证券抵押具有同等的合法性,艺术品成为名副其实的资产。
艺术品抵押贷款须符合权属明晰、真伪可辨、流通无碍三大核心要件,质押标的目前仅限传世瓷器、近现代书画(如齐白石、张大千佳作)等主流品类,出土文物不纳入,且并须具历史文化价值与市场认同度,估价取市场行情与技术鉴评双轨并轨,依价格评估分级来界定质押率与放款额度。全国各省市政策支持力度不同、广东省已实质性支持艺术品动产抵押,深圳前海保税文化艺术品“第一仓”于2026年4月正式启用,依托前海综合保税区,实现国际艺术品“保税进出”、免关税参展等创新模式,为艺术品作为动产进行融资、抵押提供了基础设施支持,北京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上海推行艺术品“身份证”制度,陕西成立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多层次支撑体系正在形成。
为推动艺术品金融化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框架,目前已制定的《艺术品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艺术品作为特殊动产的抵押登记制度,需建立全国性艺术品登记信息系统。
加强监管协调:由央行、文旅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组建"艺术品金融监管联席机制",防范洗钱、投机炒作等风险。
培育专业人才:在高校设立艺术品金融交叉学科,建立艺术品评估师、艺术品风险管理师等职业认证体系。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借助一带一路等平台,推动中国艺术品的国际定价权,参与制定全球艺术品金融标准。
结论:艺术与金融的共生共荣
艺术品金融化代表了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融合,是数字经济时代文化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下一个十年,随着技术进步、监管完善和投资者教育深入,艺术品将从"墙上资产"转变为"账户资产",成为全球资产配置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