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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办事处采取设置围挡堵路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在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办事处采取设置围挡堵路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2018年7月27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48号征收通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至今原告与征收部门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6月13日,原告房屋被封堵。某办事处反馈情况为:因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近期领导检查,某办事处认为该房屋影响美观,用围挡暂时遮挡。
 
原告房屋至今仍被遮挡,没有预留出入口,无法正常出行。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表明,2017-4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陆续被拆除,原告房屋为经营性用房,在征收初期已停止营业。
 
【原告诉称】原告在某区某某北街有营业门市一处,面积200.26m2。20206月12日被告在原告门市周围立6米高的围挡实施封门堵路,并且四面围堵没有留门,原因是领导检查观摩,嫌原告门市影响市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门市封门、堵路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解放北街营业门市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130元/m2(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围挡拆除执行完毕止)。
 
【被告辩称】原告刘某诉请答辩人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答辩人设置围挡是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对列入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设置安全设施,防止拆迁和施工过程中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围挡设置所需资金也是有上级政府投入。
 
被告只是协助上级政府拆迁工作,设置围挡不是自己独立进行的。原告诉称的房屋地块位于政府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答辩人不是征收单位,答辩人设置围挡是应上级政府要求对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推动进行安全防护。
 
原告诉称的房屋已经腾空原告诉称的房屋内物品在拆迁公告下达后就已经搬空,没有进行经营,因此不产生原告诉称的营业损失,其相关损失由征收部门按照拆迁公告予以相应的赔偿,而不是由被告进行赔偿。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意见】被告对原告门市房采取设置围挡堵路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待其另有充分证据时,可再行主张。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某办事处对原告刘某门市房设置围挡堵路的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