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孩小田,参加某县事业编的招聘考试,笔试面试分别过五关斩六将顺利通过,但体检当天却发生了意外。
人社局体检公告规定:“6月21日8点整集中签到,8点20分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地点,未按时签到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事情总是那么凑巧,当天小田身体不适到医院看医生,等小田心急如焚赶到集合地时已是8点零2分,超出规定时间2分钟,被执勤人员挡在了门外,失去了体检资格。
难道就因为2分钟,让自己的理想化为泡影?小田说什么也不甘心,于是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复检,并提供了当天就诊证明。
人社局态度强硬,超过2分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以公告为准并无不妥,但并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走人社局申请的路行不通,小田只得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县人社局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体检公告规定的8点集中签到,8点20分统一前往体检地,但并未规定签到的起止时间,对这一规定可以有2种认识:
①是8点整必须签到完成,
②是从8点到8点20分均为签到时间。
当行政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必须采用利于行政当事人的优先原则。认定从8点整到8点20分之内都属于签到时间。
小田8点零2分到达,应认定在签到时间范围内,并不属于未按时签到的情形。
第二,人社局的操作程序违法。人社局仅口头形式告知小田,并未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告知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损害了行政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小田被剥夺体检资格,丢掉了一份稳定且有编制的工作,对小田是人生中重大的职业损失,这样的损失和2分钟迟到相比完全不对等,比例严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田的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县人社局对小田的处理决定,责令人社局重启流程。
是法律优先原则帮了她,小田按程序完成体检政审,顺利入职。
对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