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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女子和闺蜜入住酒店叙旧,聊到很晚两人都困了,就各自睡觉。第二天女子起床

安徽芜湖,女子和闺蜜入住酒店叙旧,聊到很晚两人都困了,就各自睡觉。第二天女子起床发现化妆包内的品牌项链丢了,明明昨晚洗澡的时候还在的,怎么睡了一觉就没有了,周围除了闺蜜就没有其他人,但是闺蜜死不承认,于是两人为此事吵了起来,女子决定报警,结果却如女子所料。

项链来得不容易,女子攒了好几个月工资才拿下,不是随便买的普通东西,平时爱护得很,洗澡都要专门摘下来放好。

前一晚临睡前,女子特意打开化妆包确认了一眼,项链好好在里头,才关灯睡的。早上睁眼,手伸过去一摸,什么都没有。

女子楞在那里想了好一会儿,整理了一下思路。

门一直是反锁的,房卡就她们两人各拿一张,从入住到现在根本没有任何外人进来过,能拿走这条项链的,只有一个可能。

女子开口问闺蜜,闺蜜翻了个白眼,说自己睡得死,完全不知道什么项链,还反过来怪女子东西放得乱。

女子当时心里就凉了一截,这人平时遇到事都是第一个帮着一起找的,现在却一直在往自己身上揽清白,还变着法儿转移话题。两人越说越僵,最后女子直接掏出手机拨了110。

民警到场之后,先提取了酒店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把两人从入住到报警这段时间翻了个遍,没有发现任何第三人进出该房间的记录,证据链指向非常清楚。

民警随后提出,可以对双方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就是这句话,闺蜜的脸色当场就撑不住了,吞吞吐吐了好一会儿,才开口说。

项链是闺蜜趁女子睡着后取走的,而且已经拿去附近一家金店回收变卖了。

到这里,这件事的法律性质就彻底变了。

根据2013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安徽省,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数额较大",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女子这条省了数月工资才买下的品牌项链,价值大概率远超2000元,而警方"立案调查"这四个字,已经说明案件正在向刑事程序推进,绝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行政拘留能了结的。

闺蜜拿去金店销赃这一步,还额外扯出了另一摊麻烦。

公安部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黄金回收经营者收购时,必须核验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如果该金店在收购过程中没有尽到查验义务,或者明知货物来路可疑仍予收购,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311条,被盗物品在法律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女子可以在任何时候直接向金店追索项链或主张赔偿,金店只能再去向闺蜜追偿那笔回收款。

也有人觉得,两人认识了十几年,私下把钱退了赔个礼,犯不着走法律那条路。但司法实践里,这条路没那么顺。

2019年,江苏宿迁发生过一起几乎一样的案子:当事人李某趁多年好友张某外出,拿走了张某放在抽屉里的6800元现金和一枚鉴定价值约3200元的金戒指,事后否认,张某报警,监控调出来后李某再无辩解余地。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在法律面前,"闺蜜"两个字提供不了任何特殊效力。

法律规定的"可酌情不追诉"条款,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近亲属,朋友不在此列,无论关系有多铁,认定标准与陌生人盗窃没有本质差异。

评论列表

用户15xxx73
用户15xxx73
2026-04-30 08:37
小便啊!编的圆点,警察看视频都没有人出入,你能说她已经拿出去变现了!你这个家伙,人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