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得祸!云南,一男子应朋友邀请参加聚餐,席间,3人共喝了4两白酒及5罐啤酒。聚餐结束后,男子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走出饭店,最终倒在了路边的草丛中,不省人事。待被路人发现时,男子已经死亡,死因为呕吐物窒息。
男子的家属在得知死讯后,悲痛不已,他们认为男子的死完全归咎于另外两名共饮者的冷漠和不负责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向两名共饮者索赔68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生活里朋友聚餐喝酒是常事,但往往因为过量饮酒,或者同饮者之间少一分责任心,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下面要讲的是发生在云南的一起真实案例,值得每一个爱喝酒、常赴酒局的人认真看完,牢记教训。
事发当天,男子赵某受朋友陈某邀请,前往当地一家饭店聚餐,同行的还有另一名男子,三人围坐一桌,把酒言欢。
期间,他们共喝下了4两白酒和5罐500毫升的啤酒。
待酒局结束后,赵某已经喝得酩酊大醉,意识不清,走路摇摇晃晃,根本没办法自己正常回家。
可陈某和另一名同行者,看着醉酒的赵某,既没有把他安全送回家,也没联系他的家人过来照看,就这样让赵某一个人离开了饭店。
赵某走出饭店没多久,就因为醉酒浑身无力,倒在了路边的草丛中。
之后他因为醉酒呕吐,呕吐物堵住了嘴巴和鼻子,没法呼吸,最终窒息死亡。
等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求救,医护人员赶到时,赵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赵某的家人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万分。
他们认为,陈某作为请客的人,和另一起喝酒的人,既没有对赵某尽到劝阻少喝的义务,酒后还直接把人丢下不管,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他们难辞其咎。
于是,赵某的家属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68万余元。
诚然,对于赵某的离世,我们深表同情与遗憾。
但陈某及另一名共饮者要不要为此担责,则需要从法律角度加以评判。
1、共饮者之间互有相应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朋友之间的正常聚会喝酒,并不产生特殊的法律责任,大家随性小酌、闲聊叙旧,本是很平常的人情往来。
但如果同桌有人过量饮酒、醉酒、失去自理能力,同饮者之间就多了一份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尽到该义务,进而引发意外,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陈某和另一名同饮者需要对赵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陈某是酒局的邀请人,和另一名同饮者,在喝酒时没有及时劝阻赵某过量饮酒,酒后也没妥善安置醉酒的赵某,没尽到照看和护送的责任,最终导致赵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因呕吐物窒息死亡。
陈某和另一名共饮者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然,赵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赵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知道喝太多酒对身体有害,还不加节制,最终因醉酒窒息离世,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可减轻陈某和另一名共饮者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进行了责任划分:赵某本人负主责,承担90%的责任,而陈某和另一名共饮者则共同承担10%的责任,即需向赵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34000元。
这起悲剧实在让人惋惜,要知道,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一条人命!
总之,这也提醒大家,不管是喝酒的人,还是一起喝酒的同伴,都该多一份责任心,饮酒要量力而行,做到不劝酒!而醉酒则应多加照看,别让小事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身边是否也有过类似的事情?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