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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花了8800元买了一双鞋,回家拆箱之后,她发现,鞋盒内附带的产品合格证

上海,女子花了8800元买了一双鞋,回家拆箱之后,她发现,鞋盒内附带的产品合格证上,标示价格是8700元,也就是她多花了100元买这双鞋子,她觉得被欺骗了,想要退一赔三,但门店表示,要不退回商品,要不给300元作为补偿,女子不接受。
 
上海前滩太古里的Dior专柜,一双标价8700元的Walk'n' Dior休闲女鞋,收款时变成了8800元。
 
刘女士5月3日付款回家拆箱才发现,鞋盒里的合格证上清清楚楚写着“CNY 8700”。100块钱的差价,对买得起近万块鞋子的人来说,不是付不起,是被蒙在鼓里的那种憋屈。
 
销售的解释是:今年4月刚涨过价,我们以小程序上的价格为准。
 
说得好像涨价了就该消费者自动补钱似的。涨价是你们的事,价签没换是你们的失误,凭什么让顾客来承担这个后果?更让人无语的是,Dior官方客服自己也承认,全国统一调价后,门店确实存在“吊牌没有及时更换”的可能。调价在官网或实体店有公示吗?没有。结账时店员有主动提醒吗?也没有。那消费者看到的唯一标价,就是鞋盒里那张8700元的合格证。
 
门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货,或者补偿300块钱。
 
300块,刚好是100块差价的三倍。可刘女士不接受。她的理由是:今天100块不较真,明天他们就敢1000块、10000块地“失误”。这不是矫情,是一个明白人在跟“店大欺客”的潜规则叫板。
 
她援引相关法规,向12345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了。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8700的价签,收8800的款,这不是赤裸裸的违规是什么?门店要是觉得“失误”是正当理由,那明天是不是可以标价10000收20000,然后说是“系统显示错了”?规矩二字,就是这么被一次次“失误”踩碎的。
 
那“退一赔三”到底能不能成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适用“退一赔三”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指的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Dior这次究竟是“故意”还是“疏忽”,成了全案最微妙的地方。门店说是“管理疏忽、调价未换签”,但这套说辞能站得住脚吗?一个标价管理系统,调价后价签不同步,这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忽视。
 
“退一赔三”的这条路,没那么好走,但不是不可能。
 
法院审理过类似的案件,消费者买到假货后,法院支持了“退一赔三”的诉求。但那是假货,是赤裸裸的欺骗。而Dior这次卖的毕竟是正品,只是价格标签出了岔子。问题在于,这种“疏忽”有没有形成欺骗?一个原本8700的东西,被你用8800买走,中间差了100块——这个差额本身就是商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多收的。不管你标榜自己品牌多大,这个差额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为什么刘女士不接受那300块钱?
 
因为一旦接受了,就等于认可了商家的失误是“可以被原谅的”。奢侈品品牌的溢价本身就是品牌价值的一部分,你既然卖到这个价位,就该拿出与之匹配的细节管理。连价签这种最基本的合规都做不到,还谈什么“奢华体验”?
 
这不是100块钱的问题,是“店大”能不能“欺客”的问题。
 
如果这次刘女士忍了,下次他们可能涨价200块、500块,甚至1000块,而消费者永远蒙在鼓里。价签上的数字不是装饰品,是商家对顾客的承诺。你写多少,就收多少,这是商业的底线。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能让所有心存侥幸的大牌明白:在中国,规矩就是规矩,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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