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海南,一学生放学回家后,又返回学校,爬上教学楼5楼,翻越1.3米护栏,坠落到地面上,不幸死亡。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了!
2024年9月,海南某校学生小符(化名)放学后已安全到家。当天傍晚五点半左右,小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一个人折返回了学校,找到了通往教学楼楼顶的通道门,走了上去。事后查明,当天楼顶正在施工,那扇门没有上锁,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
小符走上楼顶,攀越了那道1.3米高的护栏围墙,从五楼坠落。学校发现后立即打120、通知家属,抢救了整整一夜,次日凌晨,小符还是走了。
对小符的父母来说,孩子已经平安到家了,这件事和"放学"之间,差的就是一扇没上锁的门的距离。把学校告上法庭,不仅是索赔,也是在给自己找一个说得通的交代。
法院审理时,绕不开一个具体的建筑标准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校园内临空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米,且构造必须能防止未成年人攀登。
小符翻越的护栏高1.3米,已超出国家强制标准,单从硬件上看,学校并无明显违规。但那扇施工期间未上锁、未张贴任何提示的通道门,成了整个案件无法回避的关键。
要理解法院为何认定学校担次要责任,得从2002年说起。那时校园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法律层面却没有专门的行政规章,"学校无限责任"几乎是社会默认的逻辑——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得全赔,不管过错在谁。
这带来了另一种畸形现象:大量学校为了规避风险,砍掉体育课、运动会、春游,甚至连课间也不让孩子走出教室,把管死一切当成自保的唯一手段。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正式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核心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只对自身管理和教育职责范围内的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无条件兜底。
这一原则后来被《民法典》第1200条吸收,成为小符案一审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认定,通道门未锁属学校管理疏漏;小符作为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主动攀越护栏是事故主因;父母在非上学时段未能掌握孩子行踪,监护上同样存在缺位。三方各有过失,学校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赔偿款197435元,由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代为支付。2008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与原保监会联合发文,推动全国中小学校建立校方责任险体系,海南省也在这一制度框架之内。
校方责任险设立的初衷,是防止一旦出事,学校无力赔付、家属陷入漫长维权困境的局面。但保险公司对这个案子有异议:小符是放学后自行返校,既不在上课时间,也不属于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学校凭什么算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审查后的结论很直接:通道门未锁这一管理漏洞客观存在,与事故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不因小符何时进入校园而消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扇没锁的门,197435元,以及一个再也回不来的孩子。法律能理清责任,但有些事,和解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