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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 一、确立核心治理原则:分幢楼体自治为基础,一切物业核心权力归全体业主

倡议:
一、确立核心治理原则:分幢楼体自治为基础,一切物业核心权力归全体业主

1. 以单幢楼栋为物业治理基本自治单元,本楼栋业主为物业治理唯一权利主体,享有排他性、最高级别的管理权与决策权。

2. 本楼栋业主通过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自治小组,全权决定本楼栋物业服务模式(自主管理、选聘服务人员/小型团队等)、管理规则制定、物业费用收支标准与使用、相关服务人员选聘/解聘等所有物业相关事宜,任何决策均以本楼栋业主表决结果为唯一依据。

二、推行专业设施分治:民生与安全设施移交专业企业,实现“专业主体管专业事”

1. 楼栋内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民生保障设施与安全防护设施,全部无偿移交至市镇级对应专业运营企业,由各专业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设施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应急抢修、正常运营管理等全部权责。

2. 各专业运营企业直接与楼栋业主对接相关服务事宜,按政府官方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参与此类设施的任何管理、维护、收费及干预环节,彻底切断非专业主体对基础民生设施的管控。

三、明确公权行使边界:国家组织坚守法定权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插手自治事务

各级行政、监管等国家组织及相关管理机构,对楼栋物业治理仅行使以下两项法定权责,无其他额外干预权:

1. 依法对楼房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告知业主整改,对主体结构安全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2. 依法对楼栋内违法搭建、违规改造、破坏公共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限期拆除/整改指令,并监督执行到位。
除上述两项法定权责外,任何国家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均无权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阻挠本楼栋业主依法开展的物业自治事务,不得替代业主作出任何物业治理相关决策。

四、坚守排他性自治原则: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侵犯业主物业自治权

1. 禁止任何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指定服务主体、代管费用、统一管理等任何理由,干涉、阻挠业主行使楼栋物业自治权;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变相截留、侵占业主物业治理相关权限,不得强制业主接受指定服务、缴纳不合理费用,不得替代业主决定物业治理相关事宜;

3.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业主自治权的,业主有权依法拒绝并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