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违法传唤的三种典型情形
2026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法》,对传唤程序作出更严格、更细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违法传唤仍时有发生,今天,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新法条款,以下三种典型情形需重点留意。
第一种:违规强制传唤。
新《治安法》第96条明确规定,传唤分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与强制传唤三种;强制传唤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情形,且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如果当事人始终配合调查,无拒绝、逃避行为,办案人员却直接使用手铐等警械强制带离,即属违法。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比例原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所获口供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第二种:超时传唤。
新《治安法》第97条细化询问时限:
一般案件不超过8小时;涉案人数多、身份不明的不超过12小时;可能处行政拘留的,经批准可延至24小时。
在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无视时限,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当事人长期滞留,或以“补充调查”反复拖延。
新《治安法》第122条还将“超时限限制人身自由”列为执法禁止行为,此类传唤即便处罚结果合理,也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第三种:连续传唤变相拘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之规定,“办案不得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新《治安法》虽未单设条款,但结合其中第97条“保障饮食、休息”及禁止滥用职权的精神,连续传唤、间隔过短或总时长接近拘留期限,均属违法。
举个例子,张三被连续传唤三次,累计超48小时,实质是规避拘留审批,构成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依法可申请撤销原治安处罚决定。
在治安案件中,传唤的核心目的是查清事实,而非惩罚。2026年新法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要求执法机关严格依规传唤。
如果公民遇上述违法情形,应注意留存传唤时间、方式、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督促执法规范化,同时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