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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能否有效?要看取证主体是谁! 在日常生活中,随手

行政执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能否有效?要看取证主体是谁!
在日常生活中,随手拍下商家违规画面、私下录下存在消费纠纷的对话、偷偷拍下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各类未经对方许可的偷拍偷录素材,可能被提交至行政机关作为案件证据。

这里,一些人存在认知误区:
只要是偷偷拍摄、录制的音视频,就属于非法取证,不能当作处罚依据。

今天,专做行政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认为“偷拍偷录”并不等同于非法证据,这份素材能否采信,核心判断标准是取证主体,举报人、执法人员、受害人三类不同的主体,法律认定标准则是天差地别。

首先要厘清核心法律逻辑:偷拍偷录≠非法取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会被直接排除,而行政诉讼证据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一份偷拍偷录材料被认定非法证据,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采用偷拍、窃听等隐蔽手段;
二是该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简单来说,只要拍摄录制行为没有触碰他人合法权益红线,即便事前没有征得对方同意,这份音视频材料也具备证据效力。
要区分取证行为合法与否,场所、目的是基础标尺:
公共场所、经营门店内拍摄违规行为,法律大多包容;私自闯入住宅、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偷拍,或是窃听私人通话,无论哪类主体取证,都属于非法行为。

其次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偷拍偷录取证,法律对其设置了严格程序门槛。
执法人员拥有法定调查取证权,允许开展隐蔽拍摄,但绝非可以随意偷拍。
执法隐蔽取证必须满足四项硬性要求:
第一主体合规,必须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办案;
第二目的正当,严禁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诱导他人违法;
第三设备合规,用于监控拍摄的电子设备,事前需要经过单位法制部门审核;
第四记录完整,全程音视频不能剪辑、中断,保留原始记录。
一旦违反上述任一程序要求,这份偷拍素材会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再者是自身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偷拍取证,法律秉持包容态度,但也划定了必要限度。
遭遇家暴、消费欺诈、人身侵权的当事人,为留存侵害事实私下录音录像,属于法律认可的自力救济行为。
只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证据通常会被采信:
取证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录制内容和侵权案件直接相关;拍摄过程不牵连无关人员的隐私。
但受害人不能采用极端违法手段取证,比如私自闯入对方家中安装窃听设备、技术窃听私人微信通话,这类取证行为由于本身违法而被排除。

最后是普通市民作为举报人偷拍取证,法律明确规定,“支持群众监督违纪违法行为”。
交通随手拍、市场违规线索举报,都是该取证规则的典型应用,在举报人个人提交的违法照片、视频查证属实后,能够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但同时,举报人取证边界也很清晰:
只能在公共场所、对外经营商铺拍摄,不能闯入私密空间;拍摄内容只能聚焦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得刻意偷拍路人、商家员工无关隐私;同时拍摄素材仅用于向监管部门举报,不能擅自剪辑后发布至网络,否则可能构成肖像、隐私侵权。

总而言之,行政执法领域判断偷拍偷录证据效力,不能仅凭“是否偷偷拍摄”下定论,取证主体、拍摄场所、取证目的、取证手段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普通市民、受害群众合理范围内的隐蔽取证,是监督涉嫌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执法人员隐蔽取证,则必须严守程序规范;而任何主体只要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偷拍偷录的,证据都会被依法排除。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