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他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意义上的“殴打”?
日常邻里、路人发生争执,口角升级后出现的推搡、拉扯,让人有时区分不太清推搡和“殴打他人”之间的法律边界。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结合2026年新修订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以及既往司法判例,进一步明晰二者的认定规则。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行终79号行政判决,为区分推搡与殴打行为提供了参考。
该案裁判观点明确:
“殴打他人”,特指以拳打、脚踢、持物击打等主动攻击性动作损害人身健康的行为;单纯争执过程中的相互拉扯、徒手推搡,不存在主动击打身体的行为,原则上不能直接定性为殴打。
该判例从行为方式上,划定了普通肢体争执与殴打违法行为之间的基础界限。
但推搡,并非绝对免于治安处罚,损害后果是关键划分点。如果用力推搡、撕扯过程中造成对方磕碰摔伤、表皮划伤等人身损伤,即便没有拳打脚踢,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仍属于新法第51条的处罚范畴。
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常规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存在结伙伤人、伤害老弱孕残、多次伤人等加重情形,处罚升级为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对比旧法,新法上调了罚款基准数额,进一步加大人身伤害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戒力度。
从法条逻辑上来分析,新法第51条将“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列处罚,本身就区分了两类行为:前者侧重主动击打动作,后者侧重致伤结果。
而无伤情的轻微推搡,由于缺少击打行为,不构成殴打行为;致伤的推搡,符合“故意伤害身体”的处罚要件,依法适用本条罚则。
综上,推搡不能一概算作殴打,需要结合动作形式与受伤后果双重标准综合判断。
新法提高了处罚标准,也同时在警示:切勿轻视推搡类肢体冲突,看似不起眼的随手一推,一旦致人受伤就可能要面临治安处罚。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