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确立了行政处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客观违法行为就必然处罚”的机械定案处罚思路并不可取。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身主观无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结合多起治安行政复议司法判例,讲一讲“主观不明知、无过错免责”已然成为治安处罚案件中的重要裁判准则。
参考生效复议文书温龙政复〔2023〕110号(温州市龙湾区政府)、〔2024〕常行复第226号(常熟市政府),各地执法与复议机关统一裁判逻辑:治安处罚同样适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一般情形下,如果出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客观行为,公安机关可初步推定行为人存有主观过错;但倘若当事人提交初步证据,能够证实事前不知情、无故意与过失,则可以依法免除治安处罚。
举个例子说明:
市民李某受同乡周某拜托顺路帮忙捎带一个密封纸箱前往车站(未获取任何费用),周某称箱内是家乡土特产,李某未拆开查验便代为拎包进站。
在安检时,查出纸箱内藏管制刀具,公安机关初期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条款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罚款。
李某随即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完整佐证事前周某刻意隐瞒物品实情,自己全程不知箱内存违禁刀具,无任何违法获利,也不存在放任违法的行为过失。
经复议机关核查(对应参考判例温龙政复〔2023〕110号裁判思路),复议机关认定:
李某客观上虽携带管制器具进站,但主观完全不知情、没有违法过错,其帮忙捎货属于普通亲友互助。
最终,公安机关主动撤销原先处罚决定,对李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理,仅依法对隐瞒实情的周某作出治安处罚。
该项司法裁判规则,纠正了治安执法只看行为结果、忽略主观状态的片面做法。既约束公安杜绝“客观归罚”,也提醒普通民众适当保留凭证,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治安处罚既有法律刚性,又兼顾情理公允。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