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单方口供,嫖娼处罚被撤销
在嫖娼类治安处罚案件中,仅有一方口供,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
多地法院通过行政判决明确:仅凭单方供述作出的嫖娼行政处罚,因证据达不到法定标准,依法应当撤销。
(2015)三行终字第004号行政判决与(2017)湘0522行初25号判决书,便是孤证不能定案的典型司法案例。
从(2015)三行终字第004号案来看,当地公安分局仅凭女子黄某莉一人的陈述,就对种某某作出了治安处罚。
最终,该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在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后,法官认定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种某某实施了嫖娼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逐一核查被告分局提交的证据:
首先,黄某莉自述的事发理发店名称模糊、地点无法查实;
其次,其供述里关于男子的手机号和当事人种某某实际号码并不匹配;
全案既没有双方短信、转账、行程记录等客观凭证,也缺少理发店现场其他目击人员的证言予以佐证。
纵观全案证据材料,除单一言辞证据外,无任何客观材料锁定违法事实,案件证据链无法闭环,据此作出的处罚自然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而(2017)湘0522行初25号湖南一审判决,则是进一步细化了孤证定案的裁判规则。
该案中,公安机关依托当事人本人供述与无关人员赵某娜的证词认定嫖娼,可是关键服务人员张某明确自述仅提供正规按摩、推油服务,并未发生实质性性交易。
办案机关主张当事人转账1800元系嫖资,却拿不出对应款项用途、达成了交易合意的配套证据。
审理法院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2012年版):没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但客观证据完备的,可依法处罚;只有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严禁作出治安处罚最终,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
上述两份判例,共同锚定了嫖娼案件的取证底线:嫖娼案件,由于行为具有隐蔽性、现场物证又缺失的情况下,言辞供述极易受诱导、误导、记忆偏差影响,稳定性并不好,无论是仅有女子口供,还是仅有行为人单方自认,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孤证。
在日常治安案件办案过程中,转账记录、酒店登记、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其他客观材料,是印证口供真实性的必备要件,缺少上述材料补强,单一供述并不能足以锁定违法事实。
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因临时口头承认就被治安处罚,但从司法判例的实践角度可知,法律从不“唯口供论”。
行政处罚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坚守孤证不能定案的司法原则,既是约束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也是守住普通公民不受违法处罚的法律底线。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
仅有单方口供,嫖娼处罚被撤销 在嫖娼类治安处罚案件中,仅有一方口供,并不能单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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