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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

“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之后两人去了酒店,等女同事睡醒后,发现男子已经死了,经鉴定,男子是猝死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被驳回,闹到法院也没能改变结果!网友:女同事有阴影了!


法院的裁定下来时,很多人讨论的是一句话:不属于工伤。


陈某在外地出差期间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部门拒绝;起诉,一审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仍未被支持。


三次程序走完,结论没有改变,理由也很明确——死亡发生在下班后的私人活动中,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关联。


从法律条文上看,这个逻辑并不复杂,工伤认定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陈某当晚与同事刘某自行外出就餐、饮酒,随后去了酒店,次日清晨被发现猝死,鉴定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排除外力因素,法院据此认为,案发时段属于个人生活安排,而非履职行为的延伸。


争议却恰恰卡在这里,销售岗位的工作边界本就模糊,白天跑市场,晚上应酬吃饭,很多时候客户在场是工作,客户不在场却为维护关系铺垫,也未必能完全说是私事。


问题在于,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当晚是两名同事之间的私人邀约,没有客户参与,也没有谈业务的直接记录,法律判断讲求证据链条,而不是行业常识或情绪推测。


有人追问,如果当晚饭局是为了谈订单,结果会不会不同?答案很可能是会。


若能证明饮酒属于履行职责的一部分,且与身体负荷存在因果联系,认定空间确实会扩大。


但在这起案件中,这条路径缺乏支撑,法院选择了相对保守、也更容易操作的标准:将私人行为与工作行为切割。


还有一个敏感点绕不开——去酒店的行为。


医学上,情绪波动、饮酒、剧烈运动都可能诱发潜在心脏问题,而当时的行为属于较高强度体力活动,这一点并无争议。


但如果把这一环节纳入“工作压力链条”,意味着要承认亲密行为可以构成工伤因果的一部分,现行制度显然没有这种延展。


与其在伦理与法律之间拉扯,不如直接终止因果推演——这几乎是所有类似案件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于是,讨论逐渐变成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出差是否等于全天候工作状态?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当清晰——不是。


只要能够区分出生活时间与工作时间,后者才可能进入工伤评价范围,地理位置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


家属的不甘可以理解,一个中年劳动力突然离世,家庭支柱断裂,任何救济渠道都会尽力尝试,但法律能提供的,只是责任划分与赔偿路径,而不是对悲剧本身的安慰。


在舆论场里,最热闹的始终是“算不算工伤”,相对安静的,是刘某。


她是那个清晨醒来后发现异常的人,推不醒同伴,拨打急救电话,面对医护确认死亡,随后是警方询问、家属质疑、庭审陈述。


她需要一次次复述那一晚的细节,包括最私密的部分,这种经历本身就是强烈的心理刺激。


可在整个事件的公共叙事里,她几乎没有位置,媒体关注死因与裁判理由,网友争论制度边界,很少有人提及:一个目睹猝死现场的人,是否需要心理支持?企业是否提供过辅导?她此后如何在同事议论中继续工作?


突发死亡现场,往往会带来长期焦虑、失眠甚至创伤后应激反应,这些不在判决书里,却真实存在。


案件尘埃落定后,陈某的家属需要面对生活重建,刘某也要继续上班,出差城市的酒店房间早已恢复营业,仿佛什么都没发生,但有些记忆不会自动清除。手机通话记录里那通急救电话,大概还在。


信息来源:《销售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认定工伤被驳回》浪张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