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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过近十年,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过近十年,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过近十年,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6〕X号

福建三明龙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XX新村XX幢X座XX室)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税与罚短评:

该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距今已9年多

有人觉得:虚开行为已经过了这么久了,应该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是这样想的,那就错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才不再追诉。这里十年以上是包括十年的,因此,该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需要经过15年,才不追诉。

因此,该公司的实际责任人员可能还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要面临刑事处罚,但能否争取缓刑的结果呢?需要具备什么情节?例如:

1.1.案例: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397013.70元,数额巨大(应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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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