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第一附院张晓坚被查之后认罪态度不太老实,而且在一审判决后还提出上诉,他上诉的主要原因是“受贿未遂”。
张晓坚在担任药剂科和药学部的副主任和主任期间十几年,伙同副主任和副院长,给某药企提供销售便利,并约定了利润分成。该药企向郑州一附院销往的药物中,要给张晓坚三分之一的利润,而且随用随取。
十几年间,张晓坚和这个药企“配合无间”,药企的销售额超过10个亿,利润超过7000万元,按照约定要给张晓坚2433万元。这么大一笔钱,如何安全的保管和使用,对张晓坚而言是个麻烦事,为了安全起见,张晓坚就把这些钱交给药企的对接人来保管。
直到案发时,这笔钱依然在该对接人手中。而这,恰恰成为张晓坚受贿未遂的借口,他认为钱没到自己手里,那就不属于受贿,不是吃回扣。他想的倒是很美,自以为很聪明,但这种小伎俩在纪监人员眼中,简直太小儿科了。
实际上,现在很多利益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受贿人和行贿人,通过业务关系,形成了比较稳固的信任关系,尤其是业务往来频繁,建立多年业务关系的人,相互之间已经不设防,行贿人最后就成了大管家,替受贿人保管财物,甚至代持投资,受贿人要用钱时,基本也使用现金,这样不会留下痕迹,安全性相以地高一些。
虽然这些钱没有流到受贿人口袋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拥有关系,对方不过是代持而已,这和存到银行没有太大区别。
当然,这个张晓坚当初受贿时,可能也预留了这个小心思,有意把钱放在利益人那里,等到被查时可以逃脱责任,显然,他想多了,也把自己想的太聪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