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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点了一位美丽的技师,并打开了摄像设备,让女技师开始给自己按摩。男子觉得

杭州,男子点了一位美丽的技师,并打开了摄像设备,让女技师开始给自己按摩。男子觉得还不错,又花了799元,让女技师继续服务。女技师开始在男子身上摸起来,她认为这是正常的服务内容,谁知男子一下就起身了,指着女技师吼道:你干嘛呢?并要求店家退还自己两项的费用。由于男子之前来过一次,也是这样要求退费,便没有立即答应。随后,男子找了媒体又报了警。男子不但退回1499元,店内12名涉黄的人员也全部被抓获。店家大喊冤枉:证据不能作数,男子是钓鱼取证,他们不应该被抓。

东先生是一名自媒体工作者,平时看似清闲,但实则也是脑力工作和体力工作的结合者。

因此,他时常感到精力不足,会去会所做做按摩,放松身心。

之前东先生就来过这家会所,当时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

东先生有感情洁癖,正常按摩放松他完全能接受,但只要沾到涉黄服务,他心里就非常介意。

上一次消费,东先生就发现服务不对劲,当场要求店家退费。当时店家态度很好,赔礼道歉后,全额退还了东先生的费用。

这一次东先生再次上门,单纯是因为这家店离自己比较近。

不过这次东先生随身带了拍摄器材,作为自媒体人,本来只是想记录一下日常休闲生活,分享给自己粉丝看。

服务全程,技师都不知道东先生的设备处于录制状态,只以为是普通物品放在一旁。

一开始东先生消费的是699元正规推拿项目,服务全程没有任何问题。做完之后东先生觉得疲惫,又追加了799元加钟服务。

在东先生认知里,加钟只是延长正常按摩时长。

但在店里技师的默认规则里,加价加钟,暗含其他特殊服务的暗示。

所以加钟过后,技师的服务动作直接变了样。

东先生非常警觉,对方刚做出不当触碰动作,东先生立刻起身当场质问。

技师当场一脸茫然,还很疑惑,觉得是顾客自己主动加的钟,不该有意见。

东先生见对方刻意装傻,立马找来门店负责人,要求退还全部消费金额。

店家因为之前就和东先生有过同款纠纷,所以不敢随意退款,当场打电话请示老板。

东先生见门店拖延不处理,直接找来媒体,并当场报警。

店家见状慌了神,立刻把699元、799元两笔费用全部退还。

即便双方私下已经退款和解,到场民警并没有草草结案,而是顺着线索深度侦查。

最终查实,这家养生会所打着汗蒸、正规按摩的幌子,私下长期存在涉黄违法行为,当场抓获十二名涉案人员,全部依法处理。

事发之后,技师和店家都大呼冤枉。

技师认为,自己第一天上班,啥都不懂,是东先生故意挖坑、诱导自己犯错;

门店则质疑东先生自带摄像设备,属于钓鱼取证,而且是第二次做这种事,明显是故意逃单、恶意找茬。

而东先生也喊冤,自己刚做完手术,对方的不当行为,他生怕会被感染。

首先,就算是大家口中的钓鱼取证,证据是否有效?

民间所说的钓鱼取证分两种,结果截然不同。

机会提供型,证据有效。会所本身就存在涉黄服务,东先生正常消费加钟,没有主动挑逗、没有刻意诱导技师,只是如实录制现场情况。

就算是第二次到店,也只是给店家暴露自身固有违法行为的机会。

警方能够一次性抓获十二名涉案人员,足以证明违法根源在门店,并不是东先生人为制造出来的。

犯意诱发型,证据直接作废。如果技师本身没有任何越界想法,完全是靠东先生刻意暗示、撩拨、教唆,才被动产生违法行为。

这种刻意挖坑取证的方式,法律不予认可,取证无效,诱导他人违法的东先生,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核心判断很简单:违法的念头,是门店本来就有,还是东先生故意制造,和带不带设备、来店几次没有关系。

很多店家混淆法律概念,民间所谓钓鱼取证,和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完全两码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钓鱼执法是公权力专属,只约束公安办案人员,普通老百姓取证,不存在执法一说。

其次,东先生已是第二次发生同类事件,能不能认定是故意逃单,会不会被处罚?

单纯凭“第二次到店、退费成功”,不能直接定性逃单、敲诈,法律只看主观目的。

如果是技师主动违规越界,东先生合理维权、正常报警,店家害怕出事自愿退费。哪怕是第二次,也只是普通消费纠纷和解,不构成违法,东先生不会被处罚。

但如果东先生主观蓄意找茬,刻意诱导技师犯错,拿报警要挟店家退费,多次以此牟利,主观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敲诈勒索,依法可以处罚。

实务办案中,两次相似经历,只是怀疑线索,不能直接定案。

警方必须结合完整录像、全程行为细节,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判定东先生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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